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 信息重大性的认定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是否具有重大性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首先需要确定的重要问题。只有在违规事项具有重大性的前提下,该违规事项才与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之间可能具有因果关系。

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是否具有重大性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首先需要确定的重要问题。只有在违规事项具有重大性的前提下,该违规事项才与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之间可能具有因果关系。
一、我国证券立法中有关重大性标准的规定
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重大性标准的规定在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多部证券法律法规中都有所规定。
证券法第67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该条第二款以列举的方式对“重大事件”作出了12项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0条第一款亦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二款也具体列举了21项“重大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7条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作了定义,同时规定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63条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第78条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
二、重大性标准
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通常法院在认定有关信息是否符合重大性要求时,除参照以上法律法规外,亦会结合以下标准来确定,从而判断投资者损失与被处罚人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从各地法院公布判决来看,证券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民事案件中法院审理认定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重要依据,但该行为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仍需进行司法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杨临萍庭长在2015年底发表的《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以下简称“《商事审判问题》”)中专门指出,要研究证券侵权行为重大性问题。重大性,是指违法行为对投资者决定的可能影响,其主要衡量指标可以通过违法行为对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影响来判断。
而在司法审查中,需要同时从两个方面加以考察:
(1)事件本身的重要性,即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所涉及的违法性质、处罚依据等:包括具体违反哪项规定,错误信息的性质、错误信息在整个信息披露中占有的比例等内容。如果案涉信息披露违规属于《证券法》第67条明确列举的重大事件,对于此项考察内容,法院一般认为事件本身的重要性已经满足。
(2)事件对股票交易的影响性,即信息披露违规事项对于股票价格及成交量的影响:包括在实施日、揭露日前后股票价格及成交量是否出现明显变化。
在证券虚假陈诉案件中,法院并不一定因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就认定相关信息具有重大性,而往往会深入分析相关信息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对整体股价的影响(如所涉及的财务数据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净利润等报表项目影响额的大小)等因素来对相关信息进行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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