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十一|超过1年没申请工伤,是否仍旧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来源:红邦律师

文章摘要
曾经有劳动者在线上咨询的时候提出来,他受伤超过1年,单位没有为他申报工伤,他该怎么办?

曾经有劳动者在线上咨询的时候提出来,他受伤超过1年,单位没有为他申报工伤,他该怎么办?
这样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处理的方式也并不相同,我们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这种情况作统一的梳理
工伤认定的时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对于提出工伤认定的时效有着明确的固定,即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通常为30日,而其他有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人,提出的时限是1年。
【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节选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这是我们通常所说的1年时效的由来,也是不少人疑惑过了1年怎么办的来源。
1年可延长的情形
工伤认定申请的1年时限,在存在法定中止、中断事由的,可以延长。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工伤认定申请期中扣除。一是不可抗力;二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是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是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超过1年的后果及救济途径
超过1年的后果往往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工伤职工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程序后,享有的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权利。未经认定程序意味着,工伤职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不认可工伤的
处理1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根据查明的事实,能够认定劳动者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江苏省高院的指导意见即持该观点,这种操作一定程度上说,确实更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节约诉讼成本。
处理2
工伤认定本质上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权,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的范畴,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法院不能直接进行工伤认定,应当以社会保险行政部分的工伤认定作为法院审理工伤案件的前提。对于不能进行工伤认定的,告知当事人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
(二)用人单位认可工伤的
用人单位认可工伤的,法院可以直接按照工伤处理,理由是在用人单位自行支付保险待遇的前提下,按照工伤处理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同时是当事人自身意思的体现,没有必要进行否认。
小结
超过1年没申请工伤,是否仍旧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结论。站在风险防范的角度,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及时申报工伤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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