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诉讼实务: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三步法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相比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过程需要理解复杂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似乎更为直观清晰。

相比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过程需要理解复杂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似乎更为直观清晰。但实际上,由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定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反而判定的难度比较大,结果的不确定性也比较高。
在实务中,外观设计侵权判定通常分为三步,第一步: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二步: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第三步: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分析被诉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点或不同点,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认定相同点或者不同点对视觉效果影响的大小,得出最后结论。
其中,三步法的具体说明如下:
0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其中,图片或者照片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六视图。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设计要素。
02、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常见的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是根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进行判断。但是,《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只是判断时的参考因素之一,不能作为确定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的直接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具体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对于多用途产品,应以其主要的用途作为判断标准。
0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分析被诉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点或不同点,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认定相同点或者不同点对视觉效果的影响大小,得出最后结论其中,该步骤包括:
1、确定被诉产品设计和授权外观设计特征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根据专利授权文本的六面视图,结合简要说明,适当地划分设计特征。在适当划分设计特征的基础上,确定整体产品设计和授权外观设计特征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司法实践中,建议列表对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一一列明,用文字对设计特征进行描述,以便司法机构进行记录及更好地理解设计要点。
2、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根据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对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比对分析,得出结论
下面我们结合所办案件,对比对过程的细节进行说明。
基本案情:原告是一家多年专注于文创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的企业,其文创产品原创度高,主要在网络平台销售。原告发现被告在某电商平台经营的店铺中销售一款摆件产品(参见附件比对图),该产品外观与原告某外观设计专利基本一致,构成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侵权行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我们发起维权诉讼。其中,判定是否侵权的过程和意见简述如下:
设计特征的异同点:
1、原告专利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相比,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设计特征在于:
主、后视图:(1)头部的形状和布局基本相同;(2)颈部的形状和布局相同;(3)尾部的形状和布局基本相同。
左、右视图:(4)腿部的形状基本相同;(5)背壳及其背壳下边缘形状和布局基本相同。
俯、仰视图:(6)背壳顶部的铭文基本相同;(7)腹部的形状和布局基本相同;(8)脚掌部的形状和布局基本相同。
2、原告专利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相比,区别设计特征在于:
主、后视图:(1)头部的纹路刻画细节有不同;(2)尾部的弧度细节有不同。
左、右视图:(3)腿部的鳞甲刻画细节不同;(4)背壳下边缘的纹路细节不同。
俯、仰视图:(5)背壳顶部中心铭文周围的符号略有差异;(6)腹部的铭文不同,被诉侵权设计没有。
具体分析和结论:
1、上述区别设计特征均可不受功能限制而根据美感的需要灵活设计,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2、龙龟摆件作为日用工艺品,用于日常装饰和把玩,头部、颈部、腿部、背壳部和腹部的形状和布局都属于设计要点。进一步的,龙龟工艺品由于外观形态多样、风格迥异,创新设计比较容易,设计空间比较大。
3、比对后的相同及区别设计特征评述如下:
主、后视图:(1)头部的纹路刻画细节有不同,被诉侵权设计的纹路不明显,但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较小;(2)尾部的弧度细节有不同,被诉侵权设计尾部经过打磨,但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较小。
左、右视图:(3)腿部鳞甲刻画细节不同,但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较小;(4)背壳下边缘的纹路细节不同,被诉侵权设计的纹路不明显,但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较小。
俯、仰视图:(5)背壳顶部的铭文周围的符号略有差异,凸显不明显,但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较小;(6)腹部的铭文不同,被诉侵权设计缺少该铭文,但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较小。
最终比对结论:被诉侵权设计与原告专利设计虽有局部的细微差异,但该差异不足以导致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的实质性差异。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构成相同或相近似。
开庭前,我方将上述判定过程以及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比对图提交给法院。最终,法院采纳我方意见,认定被告侵权成立,实现了原告合法权益的维护。
3、在评价相同点和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时,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点情形
1. 该设计特征是否属于惯常设计。惯常设计,是指现有设计中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只要提到产品名称就能想到的相应设计。若该设计特征属于惯常设计,那么该设计特性在近似性判定中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相对较小。
2. 该设计特征是否属于已经公开的现有设计特征。现有设计特征是指现有设计的部分设计要素或者其结合,或者现有设计的某组成部分的设计。而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3. 该设计特征在产品正常使用状态时,是否属于容易观察到的部位。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一般消费者直接观察或者使用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对于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4. 设计空间的大小。设计空间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引入的概念。一般理解,设计空间是指设计者在创作特定产品外观设计时的自由度,受到现有设计状况的影响。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5. 是否属于功能性设计特征。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中的定义,功能性设计特征是指“由产品的功能唯一限定的特定形状”。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可以不予以考虑。但是,并非由功能性唯一决定的外观设计特征,应当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予以考虑。
附: 原告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比对图

视图

原告专利

被诉侵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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