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权益保护之股东会决议撤销

来源:呈现法税

文章摘要
说起经营,几乎任何人都可能滔滔不绝地说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好像经营公司非常简单,而老板们一个个“瞎折腾”,偏要把公司往沟里带一样。 其实不是这样,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几乎每天都要不断地经受各种困难考验。

说起经营,几乎任何人都可能滔滔不绝地说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好像经营公司非常简单,而老板们一个个“瞎折腾”,偏要把公司往沟里带一样。
其实不是这样,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几乎每天都要不断地经受各种困难考验。根据《中国民营企业发展报告》(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编写)数据:全国每年新生15万家民营企业,同时每年又能死亡10万多家,有60%的民企在5年内破产,有85%的在10年内死亡,平均寿命只有2.9年。
导致企业“活不长”的原因很多,比如文化传统、营商环境、法律政策、经济趋势等。而公司内部,股东不合也是很大的风险隐患。
从出资大小、经营方向、市场策略、财务核算,到人员使用、日常管理,每一个事项都可能引起股东纠纷。和他人一起投资如此复杂,所以大部分公司要么是家族企业,要么是一股独大、小股东只做财务投资的形式。这样的情形与绝大多数公司的业务来源和经营模式有莫大关系,并不仅仅因为股东缺乏合作意识。
不幸的公司各有各的不幸,但如果正好是和他人合资的公司,那么就需要考虑股东发生纠纷后如何处理的问题,不可避免的要考虑“撤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之类的行动。今天聊聊这个话题: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上述规定第一部分是关于决议内容无效的情形,虽然法律维护公司自治,但公司决议内容如果违反法律,其当然无效。
对于股东会(为方便,只讨论股东会)等决议内容撤销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1. 程序瑕疵: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章程

  2. 内容瑕疵:内容违反章程
    一、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法、违反章程
    在实践中,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的瑕疵主要有两点,分别是召集主体和召集通知程序问题。
    《公司法》对享有股东会会议召集权的主体及其召集顺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召集主体为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召集主体必须按照顺序行使召集权,即:
    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负责召集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
    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召集
    若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主体及召集顺序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就会存在召集主体的瑕疵。比如之前文章提及过的董事长召集的情况(点击查看),就很容易被其他股东挑战召集主体的合规性问题。
    《公司法》对召集通知程序也有明确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至少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若未按照规定时间通知,就存在召集通知程序瑕疵。另外,仅向部分股东进行通知、通知方式不正确、通知事项不齐全、股东会会议表决方式不当等,也可能认定程序瑕疵导致决议无效。
    这些问题并不是只能遵照法律规定,法律允许在章程中做必要的自治性规定。所以如果可能,在公司成立时可以根据自己公司的情况就会议召集程序做相应定制化规定(或指定议事规则),方便未来公司运作及发生纠纷后“有法可依”。
    二、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由于章程在公司具有最高的效力,所以如果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是可以申请撤销相应决议的。
    开个脑洞:
    如果决议内容是修改章程中的特定内容,且决议不存在其他程序瑕疵,那么决议内容可以申请撤销么?
    三、提出撤销股东会决议的一些细节
    法律规定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要注意这个时间限制。
    另外撤销董事会决议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也是股东,也就是说董事没有资格起诉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
    看似明确的规定,但具体执行起来并不容易,比如股东会决议做出时间不确定:假设股东在7月6日收到一份签署日期为5月6日的决议,但股东明确知道决议是几天前做出的,如何证明决议做出时间就是大问题,也会引发诉讼程序中的拉锯战。
    此时,股东也许会问:“股东决议做出后是不是要向股东进行备案?几日内备案?”
    其实都没有规定,因为如前所述,公司是充分自治的。如果不在公司成立时书面约定相应内容,这些领域就是空白、“无法可依”,也就解释了但凡是公司股权类纠纷就旷日持久的原因。
    因此在成立公司时“定规矩”、“定好规矩”就显得异常重要,成功的公司都有这样的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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