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男子走私被涉案,星瀚律师辩护获缓刑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案件来由 外籍男子崔成(化名)拥有很强的服饰鉴赏能力,偶然间与上海某服装公司(以下简称涉案公司)的老板相遇后非常投缘,两人商议后由崔成在国外设立公司提供面料,在两人相互配合中涉案公司不断壮大。

案件来由
外籍男子崔成(化名)拥有很强的服饰鉴赏能力,偶然间与上海某服装公司(以下简称涉案公司)的老板相遇后非常投缘,两人商议后由崔成在国外设立公司提供面料,在两人相互配合中涉案公司不断壮大。由于公司老板非常信任崔成的能力,因此崔成在提供面料的同时也为涉案公司在国外采购各类样衣。2013年某日,崔成像往常一样携带样衣归国入境时,被海关人员查获。经查,该批服饰应缴税额为人民币60多万元。当地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对该公司、公司负责人以及崔成提起了公诉。
辩护重心
星瀚刑事事务中心倪大刀律师接受崔成委托,为其提供辩护。通过与当事人会见,与承办人员沟通并且查阅案卷的卷宗材料,该案对于涉嫌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崔成对于犯罪过程也没有异议。因此,倪大刀律师在完整分析案情后,将辩护重心放在量刑的辩护上。
该案存在多个量刑的辩护点,其中对于量刑影响最大的是崔成在本案中属于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由于从现有证据分析,崔成仅是涉案公司的供货商,因此海关部门在认定该案件时将崔成定性为个人走私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犯罪,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在仔细分析案情后,倪大刀律师调取了涉案公司以及崔成国外公司的多份材料。通过调取的详细材料,倪大刀律师认为崔成应属于单位犯罪的从犯。理由如下:
第一,走私行为的发起者是该涉案公司,该犯罪行为处于该单位的意志支配之下。倪大刀律师整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证明,崔成是在涉案公司负责人的要求下帮忙带回这些服饰的。部分服饰是涉案公司负责人自己与卖家确认后由崔成去提货,另一部分服饰是崔成在采购过程中,将款式拍照给涉案公司负责人确认之后再将服饰买下来。
第二,样衣采购全部由该涉案公司出资。在采购样衣的过程中,所有款项均在涉案公司安排下分次及时打给崔成,该款项全部用于购买样衣,为此倪大刀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对每笔款项进行了一一仔细核对,将每笔款项之间的关系清楚呈现。
第三,该涉案公司是走私行为的实际获利者,崔成在此过程中并未获得任何报酬。由于涉案公司自身的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到国外采购样衣,崔成出于帮助朋友的目的而代为采购。并且,倪大刀律师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崔成在此过程中并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地获利。
第四,倪大刀律师调取了大量的证据证明,涉案公司与崔成国外公司之间实质上属于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崔成在涉案公司中具有一定的头衔并代表涉案公司多次出席重要场合。
好的结果
倪大刀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撰写了多份法律意见书,与各个阶段的承办人员对案情进行了深入沟通。并且,根据我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出具的意见的规定,倪大刀律师结合本案案情对走私普通货物罪适用目的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在辩护过程中提出了“工具论”。最终成功将崔成的行为辩护为单位犯罪,将其法定量刑幅度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降格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院在听取倪大刀律师综合的辩护意见后,最终判处崔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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