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追诉程序要点解读——“邯郸初中生被害案3名未成年嫌犯被核准追诉”

来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2024年4月8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就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案发布案情通报。

引言
2024年4月8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就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案发布案情通报。通报称: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近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笔者朋友圈大量转载该通报,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公众期待的通报。关于通报中提及核准追诉程序,笔者就该程序涉及的相关知识点,做以下梳理,以便大家更全面了解核准追诉程序相关事宜:
1 哪些案件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七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核准追诉的案件有两类:
1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 如何理解“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邯郸初中生王某某被杀害一案中,3名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按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挺对此进行了解读,认为这一规定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从之前的14周岁,个别性地、有条件地下调到12周岁,提供了在司法体系内处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一种路径。这一调整是在考虑未成年人犯罪新形势、新特点的前提下,兼顾被害人和社会感受的立法应对,同时也表明,追究刑事责任和施以刑罚是处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最后的手段,并需要针对每个案件和每个行为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审查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 实施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
2 客观上需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后果;
3 对行为和行为人进行主客观相结合的审查后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
4 程序上需由案发地检察机关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并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3 报请核准追诉的报请主体是谁?
本次邯郸初中生王某某被杀害一案通报称,2024年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结合本次案件系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可以知道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报请主体应为侦查机关。
4 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前,侦查机关能否采取强制措施?以及检察院能否批准逮捕?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在核准之前,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
从本次案件的通报中可知,3月11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由此可知,侦查机关自案发后即对3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并报请核准追诉。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批准逮捕。
5 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前,能否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
6 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三名嫌疑人是否会被判处死刑?
本次案件中,虽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但是由于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如果构成重罪且情节极其恶劣,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送入未成年人管教所(相当于未成年人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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