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审议的备案审查报告中,集中公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二十四条”)存在的问题。自出台以来,饱受诟病的二十四条存废之争一直未止,这次因全国人大备案审查制度再次进入公众视野,并且有望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监督下得到解决。
离婚了,还要为前任背债
四川泸州的李女士因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下的一纸借条,法院判决李琳和丈夫共同偿还债务226万。随后,李琳走上了申诉维权的路。
武汉的严女士离婚3个月后,发现自己背上了已经失联的前夫欠下的1200万元债务。虽然她声称对前夫的巨额借债毫不知情,也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家庭开支全部是她的工资在负担,但法院最终判定她和前夫共同承担。
陕西铜川市的武女士遭遇逼债,因无力偿还连带的夫妻共同债务,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警告将司法拘留,还连累弟弟为她签下担保。武女士绝望自尽,所幸被及时发现送医抢救,两个年幼的孩子才没有失去母亲。
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的遗孀金燕,身陷其夫生前欠下的高达数亿的债务纠纷中,最终因前夫签署的“对赌协议”负债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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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婚姻中的一方在不知情、无合意的情况下“被负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遭遇司法拘留。种种现象,其根源都指向了二十四条。
据统计,近两年来,援用二十四条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急剧膨胀,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最新数据(2017年12月28日),从2013年起,此类案件的数量大量增加,2014年突破1万件,2016年更是激增至2万多件:
(注:2017年数据为不完全统计)
根据12月24日提交审议的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显示,2016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公民提出的针对二十四条的审查建议有近千件,是十二届全国人大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的三分之二。
二十四条到底是个什么“神”条款?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四条的前生今世窥探立法本意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本质上体现了立法者对债权人和不知情配偶之间的利益权衡。二十四条出台前,法律更有利于不知情配偶;二十四条出台后,法律的天秤向债权人倾斜。最高院表示,在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司法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情况是,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之债,“假离婚、真逃债”现象泛滥。
实践证明,二十四条的确有效遏制了“假离婚、真逃债”,维护了市场秩序。但是,二十四条的“副作用”也日益凸显,不知情配偶离婚后背负巨额债务的悲惨遭遇屡见不鲜。
迫于舆论压力,2017年最高院出了《补充规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不知情配偶的不利处境,但该规定并未转移不知情配偶的举证责任,换言之,补充规定并未从根本上解决24条的“副作用”,不知情配偶的不利处境未得到扭转。
律师关于因二十四条“被负债”的防范建议
此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二十四条,有望对该条进行修订。但在有关部门出台有效的解决方案之前,二十四条仍然有效。在二十四条未作修订的情况下,我们该怎样积极应对和防范“被负债”呢?星瀚律师为你支支招:
首先,要知道哪些是应当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
以下几种情形下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
二十四条的症结在于如何区分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被负债”的一方往往难以证明债务不属于个人债务,而被最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为防范因个人债务而“被负债”,请务必做好以下几点:
1. 婚内财产约定所有制
根据二十四条,夫妻双方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该债务成立时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认定为个人债务,无需未负债务一方偿还。因此,夫妻双方之间约定婚内财产的归属,在知晓债务要发生前,告知债权人该事实并保留相应证据,有助于防范“被负债”风险。
2. 婚内增强证据留存意识
实践中“虚假债务”、“用于赌博、吸毒及犯罪活动的债务”通常披着合法债务的外衣,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一方负担的债务及其资金流向不合法,或者举债一方有赌博、吸毒、挥霍的生活习惯,将成为化解“负债”危机的关键。
3. 保留日常生活来源和重大开支的凭证
如未负债务的夫妻一方能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将不承担偿还责任,但往往“被负债”一方疏于保存相关证据,导致举证困难。故尽可能做个有心人,保留婚姻存续期间的日常生活来源及重大开支的凭证,以说明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
4. 发现端倪,尽早分居,及时止损
如果发现配偶未经同意有借债嫌疑,如打算离婚,建议尽早分居。根据最高院裁判观点 “涉案债务不具有为夫妻共同生活这一特性,不能认定为系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举债的,该债务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 及时申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可以申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配偶一方身陷高利贷、套路贷等非法债务,可以据此申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快速转移,避免更大的损失。
最后,除了提前预防,律师建议及早发现并咨询专业人士,为防范财富风险,应做好应急预案,如此才能够全方位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离婚了,还要背债?——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条款有望修订
作者:陈琳 谢文立来源:星瀚微法苑

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审议的备案审查报告中,集中公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二十四条”)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