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重点条款解读(十六)——认缴的出资五年内缴足

来源:智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管鲍断金】的《新<公司法>重点条款解读(十六)——认缴的出资五年内缴足》 (一)新《公司法》规定变化 公司资本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管鲍断金】的《新<公司法>重点条款解读(十六)——认缴的出资五年内缴足》
(一)新《公司法》规定变化

公司资本制度历来是公司法修订的关键,本次《公司法》修订在这方面亦有重大调整,第47条系重大修订,该条款对于新设公司与存量公司均具有约束力,该条款的调整旨在进一步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以维护资本充实和交易安全。
(二)条款解读
1、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金
本条文已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额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公司成立之日即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而本条文也实际并未改变注册资本认缴制,仅是附加了五年实缴到位的期限要求,故也被成为“五年认缴制”,但具体的出资期限等仍可由公司自行决定,股东也仍可在公司章程约定一次性或分期认缴出资额。
2、未按期出资的法律后果
如股东未在该期限内缴足的,则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将面临多方面的责任:其一,依据第49条规定,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二,依据第51、52条,将导致股东失权。公司有权向股东发出的书面催缴,而如宽限期经过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其三,依据252条,还需承担被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责任。
此外,新《公司法》第51条亦增加了董事会的责任,董事会负有核查、催缴义务,否则负有责任的董事需就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律师建议
1、新设公司——妥善规划,优化股东协议及公司章程设计
首先,在设定注册资本的数额时,需综合考虑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股东能否在五年内能否完成实缴等事项,量力而行,同时这对于创业者、投资人在选取合作伙伴时提出更高要求,还需注意考察资金实力、商业信用等。
其次,各股东需更为重视股东协议的拟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起草,作出有针对性的约定或规定。例如建议在股东协议中关于出资期限、逾期出资的违约责任、股东失权、除名方案等予以明确,避免部分股东未按时缴足出资时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僵局。
2、尚未完成实缴的存量公司——关注相关规定出台,及时调整
首先,评估股东出资能力,及时选择不同方案。股东有实力缴足的,则可通过达成股东协议、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形成新的出资方案。而如股东难以完成实缴的,则建议考虑通过调整出资形式(例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权转让、减资等方式解决。
其次,修改公司章程缩短出资期限时,需注意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依据公司法规定,修改出资期限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但因该项变更可能涉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故注意综合考量,为避免风险,仍建议由全体股东对缩短出资期限这一章程必要记载事项共同作出决定。
再次,减少注册资本金是目前大量存量公司已采取或计划采取的措施,但操作时需注意减资的规范性、合法性,一旦出现违法减资将产生股东、董监高及公司的对内对外责任。
最后,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了3年过渡期的方案,即公司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出资期限至符合公司法规定期限(即五年内)。目前仍在征求意见中,各公司需注意关注该规定的调整及正式发布,按照规定的过渡期调整出资期限,并按照该出资期限的要求完成实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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