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以培训费、违约金未结算等理由限制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保关系转移,给劳动者的后续就业制造障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就劳动者人事档案、社保关系转移做简要分析,供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作参考。
一、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负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及社保转移手续之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同时,《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十八条亦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因此,在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开除、辞退等情况下,用人单位负有将档案移转到相应部门的法定义务,这属于劳动合同解除所产生的附随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未办理完毕工作交接为由,拒绝为其转移人事档案和社保关系。
二、因人事档案纠纷,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18-120页):人事档案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根据案件情况判决是否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人事档案发生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受理。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根据该内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该条款下,劳动者亦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三、如出现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起诉原单位要求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2006年6月13日,[2004]民立他字第47号)针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皖民一他字第19号《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以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起诉原单位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回复: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结语
劳动者享有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在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负有将档案移转到相应部门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未办理完毕工作交接为由,拒绝为其转移人事档案和社保关系。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提高劳动者的工作待遇、发展平台等途径,来留住劳动者,而不是通过肆意扣留人事档案、限制社保关系转移强制劳动者为其服务。
劳动者人事档案、社保关系转移的救济途径
作者:蔡本强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以培训费、违约金未结算等理由限制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保关系转移,给劳动者的后续就业制造障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