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疫情对建设工程工期的影响
2019年末新冠病毒爆发,疫情当前,防控减疫是头等大事,为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战,中央及各地政府纷纷采取各种防控措施。天津市自2020年1月24日零时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31日发布《关于本市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规定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之外,其他类企业暂不复工。目前所有工程施工项目基本均处于停工状态,复工时间尚不确定,势必对工程工期产生影响,工程承包人在此情况下应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承担相应的工期违约责任,最大限度的减少因本次疫情造成的损失。
一、因疫情造成的可能影响工期的情形
1、不能按预定开工日期或复工日期施工造成的工期延误
以天津市为例,天津市防控指挥部尚未发布复工令,何时能发布复工令也不确定。所有工程项目,如在预定的开工日期或复工日期,政府仍不允许施工的,必然会影响工期,造成工期延误。
2、工程开工或复工后,受疫情影响,人、材、机不能按约定的时间进场造成的工期延误
按往年惯例,阴历正月十五过后,劳务工人陆续返工,但受疫情影响,目前返工的劳务工人大大减少。本次疫情爆发地湖北省以及疫情比较严重的河南省,都是劳务输出大省,如果原劳务工人主要来自于上述省份,即便天津市发布公告同意复工,劳务工人一时也无法到位,并且人员返津后,按照天津市防控措施要求,必须进行
14天的隔离健康观察。施工人员不能按期到位,必然影响工程正常施工。同样工程所需材料和机械,可能都会受疫情影响不能按预定时间到位,都会对工期产生影响,造成工期延误。
3、因工程迟延开工或复工,影响后续施工工序产生的工期延误
工程承包人在施工之时根据工程施工内容、施工工序、施工部位、施工技术要求,考虑对气候等条件的要求对整个工程的施工进度进行合理规划,因为开工日期或复工日期滞后,会严重影响预定的施工安排。比如原定的基槽开挖,按原定日期安排在四五月份会顺利进行,现在可能会被延误到六七月份的雨季,原定的混凝土浇筑无法在冬施季节到来前完成,都可能造成工期延误。
二、新冠病毒疫情构成工期延误的免责事由
本次新冠病毒疫情,从法律层面,应属于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年版)通用条款第17.1款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来看,本次新冠病毒疫情应属于不可抗力。
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日期完工,原本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面免除责任”,也就是说,因本次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免除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但需要承包人注意的是,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因本次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误可免除违约责任,在本次疫情之前已发生的工期延误,不能免除违约责任;同时因北方气候特点,均有冬季停工期,属于正常的停工期内的期限不能顺延工期。
三、工程承包人应及时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实现免除工期违约责任的法律效果
上述分析,只是表明承包人在法律规定层面,无需承担因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但为真正实现免除工期违约责任的法律效果,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人,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通用条款第17.2款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由此可见,通知发包人及监理人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也是约定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通用条款第19.1款对承包人延长工期的索赔程序有明确规定,包括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应按合理事件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需要承包人特别注意的是,该通用条款19.1款明确规定承包人未在第一个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延长工期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再一次强调“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也就是说,承包人必须严格按通用条款19.1款规定程序向发包人递交相应的索赔文件(如承发包双方有不同约定的,从承发包双方的特殊约定),方能取得顺延工期、免除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法律效果。
当前进行的疫情防控战是一场全国总动员的人民战争,关系到每一个的切身利益,全国上下各行各业都为此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更是休戚相关的利益共同体,在当前形势下,应当同舟共济,方能共渡难关。
新冠病毒疫情对建设工程工期的影响
作者:郑维沂来源: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新冠病毒疫情对建设工程工期的影响 2019年末新冠病毒爆发,疫情当前,防控减疫是头等大事,为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战,中央及各地政府纷纷采取各种防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