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时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行动?

来源:红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刘先生在某地上班且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也并未给其缴纳社保,某日刘先生上班途中突然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交警出警后开具了对方全责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后刘先生便前往治疗并遵医嘱在家休养,

案情简介
刘先生在某地上班且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也并未给其缴纳社保,某日刘先生上班途中突然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交警出警后开具了对方全责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后刘先生便前往治疗并遵医嘱在家休养,等到伤情痊愈后,刘先生便开始准备申报理赔的事。那么刘先生应该直接走交通事故人损理赔呢,还是于单位申报工伤走工伤理赔更合适呢?还是两者可同时进行呢?
律师分析
工伤理赔和交通事故人损理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理赔的项目却有诸多的重合处。
实际惯例中交通事故人损理赔的项目包括:
1.医疗费
2.营养费
3.护理费
4.误工费
(2,3,4可通过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三期鉴定得到一个各方都认可的文书)
5.住院伙食补助费
6.护理费
7.交通费
8.残疾赔偿金(可评定伤残等级前提下)
9.精神赔偿金
工伤理赔的项目主要包括:
1.医疗费
2.康复费
3.伙食补助费
4.交通食宿费
5.护理费
6.停工留薪工资
7.伤残辅助器具费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评定工伤伤残等级前提下)
9.伤残津贴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流程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待到刘先生治疗完毕后即可直接向事故对方及其保险公司主张损失赔偿,而工伤理赔则首先要求必须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后经相关机构进行工伤鉴定后方可依据具体情况向不同机构主张理赔。那么刘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后到了准备理赔的阶段,其应当如何行动才能在不损耗更大成本的前提下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维护呢。
以浙江省为例,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由此可以看出交通事故人损理赔和工伤理赔是差额补足原则。
此外因实际上刘先生与单位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也并未给其缴纳社保,在该种情况下如果刘先生被认定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单位就需要参照工伤保险待遇向刘先生理赔,这样的前提下单位大概率是不会承认与刘先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先走工伤理赔这就需要刘先生先与单位进行仲裁确定劳动关系,之后才能进行工伤理赔的详细步骤。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刘先生所在单位给其缴纳了社保,如果其先申请工伤理赔,工伤保险机构也会要求其先进行交通事故人损理赔而后向其支付相应差额。
但是刘先生的情况特别,其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暂且模糊不清,单位也确系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能否走工伤理赔前提是其能否被判定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被判定存在劳动关系则就需要公司参照工伤保险待遇向其理赔,同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也应当是差额补足原则,如果不能也就只能走交通事故人损理赔。
综上,刘先生最好的选择应当是在治疗完毕后主张交通事故人损赔偿的同时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确定自己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待交通事故人损理赔与自己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确定之后,再去主张工伤理赔,最终依据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差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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