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父母出资购房附条件赠予夫妻二人,离婚房产该如何确定归属

来源: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01 基本案情 金某和朱某系通过他人介绍,交往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

01 基本案情
金某和朱某系通过他人介绍,交往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2018年,金某的父亲出资购买了位于六十二团某小区的房屋一套,二人及金某父亲在购房合同上签字,并且写明“若双方婚后感情较好就将该房屋共同赠予给二人”,一周后,双方登记结婚,之后二人生一子。
2019年,金某父亲因患重病需要住院,二人此时发生口角,朱某带孩子回了娘家,对金某避而不见,金某遂在医院照顾父亲,在此期间,朱某到所在社区反映金某吵架后离家出走,并且还报了警。因金某父亲病重,想要最后见一面孙子,但是朱某仍在气头上,不带孩子来医院,金某父亲在临终前未能见到孙子,让二人矛盾严重加剧,临终前,金某父亲重新写了一份赠予协议,将该房屋单独赠予金某。一年后,朱某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二人因案涉房屋的归属问题分歧较大,故朱某将金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案涉房屋归。
霍城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由金某父亲全款购买,购房合同上的赠与条款“若双方婚后感情较好就将该房屋共同赠予给二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因附加条件未能达成,该赠与行为未能生效,且金某父亲临终前又将房屋单独赠予了金某,因此,购房合同上的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的全部产权归被告金某所有。
02 法官说法
本案中,金某父亲支付了涉案房屋房款,购房合同上加上朱某的名字,是为了双方能够拥有幸福的婚姻而进行的赠与,而二人婚后发生矛盾,附条件赠与实现的条件无法成就,并且金某父亲在赠予完成前,重新写了赠予协议,因此,对朱某的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故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的全部产权归被告金某所有。
03 法条链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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