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南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并进行虚假陈述,妨害案件公正高效审理,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决定。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代为购买车辆相关保险。原告以被告超额收取车辆保险费等有关费用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解除服务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退还多收取的各类费用款项。庭审中,被告称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依约足额购买了车辆相关保险,并当庭举示2023年4月至2024年4月的车辆商业保险纸质保险单及等额增值税发票,保单显示保险金额为18,625.55元。但承办法官在核实证据时,通过扫描保险单上二维码,发现系统显示该份保单保险金额仅为9,529.73元,明显与被告举示的纸质保单载明金额不一致。为此,法庭依法向保险公司进行了书面函询,最终查实被告在该案诉讼中所举示的保单及增值税发票均为虚假证据。
巴南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民事诉讼参与人为达到不正当诉讼目的,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且在法庭进行询问时仍进行虚假陈述,主观上其不诚信诉讼的恶意明显,客观上已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应依法予以严肃惩戒。法院遂依法对被告作出罚款5万元并限期缴纳的处罚决定,同时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警告其不得再犯。司法惩戒决定作出后,被告立即认识到自身错误及问题严重性,主动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法院履行了罚款缴纳义务。
法以立规,诚以立信。不诚信诉讼行为会扰乱正常诉讼秩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终损坏司法公信力。对提供虚假证据、作虚假陈述行为予以惩戒,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定惩治和依法打击违反诚信诉讼行为的态度和决心,起到惩治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将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代为购买车辆相关保险。原告以被告超额收取车辆保险费等有关费用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解除服务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退还多收取的各类费用款项。庭审中,被告称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依约足额购买了车辆相关保险,并当庭举示2023年4月至2024年4月的车辆商业保险纸质保险单及等额增值税发票,保单显示保险金额为18,625.55元。但承办法官在核实证据时,通过扫描保险单上二维码,发现系统显示该份保单保险金额仅为9,529.73元,明显与被告举示的纸质保单载明金额不一致。为此,法庭依法向保险公司进行了书面函询,最终查实被告在该案诉讼中所举示的保单及增值税发票均为虚假证据。
巴南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民事诉讼参与人为达到不正当诉讼目的,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且在法庭进行询问时仍进行虚假陈述,主观上其不诚信诉讼的恶意明显,客观上已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应依法予以严肃惩戒。法院遂依法对被告作出罚款5万元并限期缴纳的处罚决定,同时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警告其不得再犯。司法惩戒决定作出后,被告立即认识到自身错误及问题严重性,主动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法院履行了罚款缴纳义务。
法以立规,诚以立信。不诚信诉讼行为会扰乱正常诉讼秩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终损坏司法公信力。对提供虚假证据、作虚假陈述行为予以惩戒,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定惩治和依法打击违反诚信诉讼行为的态度和决心,起到惩治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将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撰稿|民二庭 樊铭 魏嘉诚
编辑|陈智慧
审核|黄金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