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不报险,保险到底赔不赔

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我们先来看一下发生交通事故后通常的处理流程。

我们先来看一下发生交通事故后通常的处理流程。
1、如果有人员损伤,拨通120,救人是当务之急;
2、保护现场,拍照取证;
3、拨打122报交警;
4、报保险;
5、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6、调解或者诉讼。
以上是简化版的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本文讨论的重点在于如果缺了第4步(报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事故的发生,保险人能否以此为由抗辩“三者险”免赔?法院又会如何进行认定呢?
保险人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抗辩,“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因该条款属于法定免责条款,是明确规定的不赔情形。
备注:三者险的免责条款通常有三种类型,法定免责条款、禁止性免责条款和一般性免责条款。
01
法定免责条款指的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如果被保险人违反相应的规定就不能获得理赔,且不以保险人提前告之为前提。
02
禁止性免责条款指的是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为合同的免责条款,违反相应的条款可能产生刑事或者行政上的法律风险,但是不影响民事案件中的理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就该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即可,无需进行明确说明。
03
一般免责条款指的是除上述法定免责条款和禁止性条款外的其他条款,对于该类条款,保险人应当履行明确的说明义务。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定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效力需要考量是否满足法定构成要件。
具体为: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未履行通知义务;
2、交通事故的性质、原因、责任划分、损害程度等难以确定;
3、保险人未通过其他途径知晓事故的情况。
如前文所述,保险公司仅以未履行通知义务抗辩拒绝理赔无法满足法定构成要件。在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中,受害人需要举证的事实包括事故的发生、责任划分、损害情况,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需要举证保险投保情况,上述情况均属于“交通事故的性质、原因、责任划分、损害程度等”,在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并非难以确定。
抗辩不成立,仍然需要赔偿。
然而作为保险公司,也害怕投保人与受害人联合起来“骗保”,这种顾虑也能够理解。其实绝大多数案件都有事故认定书,用以证明事故的发生及责任的划分。只不过实践中依然存在投保人与受害人以私了的形式达成了和解,并且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书的情况。如果当事人选择以该种形式进行处理,固然快捷高效且节约行政资源,但民事主体间达成的协议是私文书证,对比公文书证证明内容推定为真,在证明力方面差了很多。
面对该种情形,当事人应当提交事故现场的图片、视频监控等作为佐证以审核事实是否真实。如果保险公司仍然对事实存有异议,也可以申请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对于车辆损失,也能够通过评估确定损失的情况。
对于开车不太熟练的小编,为了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也为了来年车辆的保险金额不要涨太多,还是乖乖骑摩托吧。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