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母亲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孩子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能否得到支持?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告祖某和被告玉某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尼某,后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17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约定孩子由玉某抚养,原告祖某不承担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近几年,被告玉某一直在外地打工,孩子由爷爷奶奶代为照顾,但孩子上学后,接送孩子成了问题,渐渐的,孩子经常给祖某打电话说“为什么别的同学有父母接送,而我没有”,“爸爸妈妈是不是不要我了”,孩子觉得在家缺少关爱。孩子的倾诉让祖某五味杂陈,于是跟玉某商量将孩子带到自己身边生活,但玉某拿出离婚协议书拒绝祖某的要求,无奈祖某起诉到和静县人民法院,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调解结果
承办法官充分了解案情后,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经过与双方当事人的反复沟通,让双方当事人认识到父母的爱和家庭教育不因父母的离异而缺失,离异夫妻更应当相互配合,弥补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之后,鉴于孩子已满八周岁享有“话语权”,承办法官又与尼某进行了交流,尼某也表示愿意跟随祖某生活。
通过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耐心疏导,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一致尼某由祖某抚养,玉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
法官解读
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本案依法变更尼某的抚养关系,由其母亲祖某直接抚养。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实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抚养权案件中的体现。1989年,联合国首次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写入《儿童权利公约》作为基本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离婚案件审判实践中应当考虑以下三点:
一、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地位
在离婚纠纷中,父母是当事人主体,未成年子女系被动参与案件审理,其对婚姻关系的处理没有主体资格和主体利益,但涉及抚养权时,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利益是明确的,应当从实质利益角度尊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主体地位。
二、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观意愿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已满8周岁的,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具备想要由谁抚养的识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应当尊重其个人主观意愿。
三、综合衡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包括满足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多方面的生存和发展需要。除了基本的经济保障,还要照顾其身心健康。因此,考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要比较其满足子女需要的能力及其行为对子女的影响等因素。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还能变更吗?
作者:和静县人民法院来源:和静县人民法院

协议离婚后母亲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孩子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能否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