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法律知识问答 · 社会保险篇(五)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5 社保损失类赔偿法院是否受理?

5 社保损失类赔偿法院是否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类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一般都会受理。其中对农民工群体的社保损失赔偿,北京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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