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随着个别演艺界人士的税收违法案件的公开,影视行业刮起了一阵税收风暴。2018年10月2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3号),要求自2018年10月到2019年7月底,按照自查自纠、督促纠正、重点检查、总结完善等步骤,逐步推进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编剧作为影视行业的核心从业人员也不可避免的受到税收风暴的影响。此事引发行业热议,就此,《雍正王朝》《北平无战事》《李卫当官》等优秀电视剧的编剧刘和平先生于近日公开表示:“(原文)各位会员、编剧朋友,今天上午跟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沟通交流得很好,国家对影视行业的扶持政策不变,只会更好,关于这三年补缴应纳未纳税款对编剧行业已明确答复,按2002年国税字52号文件缴纳16%税款,未足16%补足即可。接下来还会继续沟通。”之后,编剧究竟如何走过这场“自查”风暴,仍有待于官方的回复。
那么,关于个人剧本创作者/编剧在“委托创作”与“著作权授权/转让”两种交易模式中所涉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的区别,以及即将在2019年1月1日生效的新个税法又会对相关收入的个税计算产生怎样的影响等一直是编剧们很关心的问题,而了解恰恰是未来筹划的开始。
一、基于现行个税法规定的答复
1、目前,影视行业中有关个人剧本创作者/编剧与剧本需求方(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公司、制片公司等)进行剧本合作,主要包括委托创作及著作权授权/转让两种交易模式。委托创作一般是指受托人在委托人的要求之下,对剧本进行从无到有的创作,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剧本创作者/编剧所获酬劳被倾向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著作权授权/转让,一般是指著作权人对其已经创作完成的作品进行相关权利的授权/转让,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剧本创作者/编剧所获费用被倾向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2019年1月1日之前有效)相关规定:
(1)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通过对现行个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解读,现总结劳务报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税计算方法如下:
4、结合目前剧本交易市场的通常价格(一般会高于人民币62500元),则:
如在现行个税法之下进行编剧所收酬劳或费用的个税缴纳工作,则在“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之下所缴纳的个税数额会低于以“劳务报酬所得”税目之下所缴纳的个税数额。
例如:个人剧本创作者/编剧所收酬劳或费用为人民币为100万元,若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则所缴纳个税税款为31.3万元,若其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则所缴纳个税税款为16万元。
二、基于新个税法的相关解读
1.新个税法将现行个税法所得大类可分为二类: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与个人剧本创作者/编剧的剧本创作、授权、转让等密切相关的交易所得一般会被考虑纳入综合所得的范畴[3]。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2019年1月1日生效)(以下简称“新个税法”)[4]相关规定:
(1)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所得为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2)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5]
(3)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4)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6]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3. 通过对新个税法的解读,现总结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个税计算方法如下[7]: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四项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4. 如在新个税法之下进行个人剧本创作者/编剧所收酬劳或费用的个税缴纳工作,则“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将不再单纯适用比例税率(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及“劳务报酬所得”将一并纳入综合所得中进行合并计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但可进行包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明目的相应扣减。专项扣除等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需要在后续出台的实施条例等配套文件中明确。个人剧本创作者/编剧所纳个税数额在新个税法与现行个税法框架下分别进行缴纳,何种更低?该问题的回答尚需等待新个税法配套文件的出台,并结合个案情况分析。
鉴于个税认定及缴纳过程中所存在因素的复杂性,个税问题需结合具体个案去分析。个税缴纳的数额及程序问题均以国家税务机关的官方回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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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此处对于委托创作及著作权授权/转让的解释仅是概括性描述目前影视行业中存在的一般情况,判断一个交易究竟属于委托创作还是著作权授权/转让,抑或是其他交易模式,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去具体分析。
[2]*表示乘以
[3] 市场上一般、普遍的剧本交易模式为:通过委托创作、剧本著作权授权/转让,收取一笔固定的酬劳/费用。目前,市场上也存在其他交易模式。具体交易所涉税目仍需结合交易的具体内容和形式确定。
[4] 修改后的新个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现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
[5]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新个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新个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 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7]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8] 为鼓励创作,新个税法之下的稿酬所得在允许扣除20%费用基础上,进一步给予减按70%计算优惠。例如A拿到10万元稿酬,那么A应该纳入到综合征税中的稿酬收入额为:100000×80%(减除20%的费用)×70%=56000元。(现行个税法实施条例下的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9]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作为编剧,您应该搞懂的个税问题?
作者:许燕来源:TA娱乐法

近来,随着个别演艺界人士的税收违法案件的公开,影视行业刮起了一阵税收风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