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股权代持的原因呈现多样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代为投资;二是特定身份的主体因规避法律、政策或纪律规定,将股权交由他人代持;三是名为代持,实际为其他法律行为作担保;四是为了避免公司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上限;五是为了节约成本,比如税务成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之情形,法院一般会认定股权代持协议有效。
为了建立稳固的代持关系,被代持人会选择自己认为“靠谱”的代持人。但是,找个“靠谱”的代持人就够了吗?司法实践中大量涉及股权代持的纠纷和案例显示,代持关系合法、有效、稳定的存续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且该等因素往往超出代持人与被代持人双方可以控制的范畴。以下我们来细数股权代持中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以及法院对股权代持纠纷审理的司法导向。
一、股权代持中需要关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1.代持人擅自处置代持股权的风险
代持关系的建立基于信任,被代持人对代持人行为的约束和控制主要依靠代持协议的约定,代持人是否严格根据代持协议履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代持人本身的诚信。由于代持人是在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若代持人背信擅自处分相关股权,且相关方为善意第三人的,则被代持人可能无法以实际出资人身份向相关方追回其股权,即便被代持人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也可能无法获得审判机关的支持,被代持人仅可向代持人请求违约赔偿。
考虑到代持人可能擅自处分代持股权的风险,选择“靠谱”的代持人固然十分重要,但我们也应在股权代持协议进行必要的约束和防范,在股权代持协议中约定代持人擅自处分代持股权的违约赔偿责任,提高代持人背信成本。
2.代持人因资信不良等被执行的风险
若代持人被宣告破产或因为资信不良、出现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形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代持的股权可能会被用于清算偿债或被依法强制执行,被代持人可能无法以实际出资人身份主张取回股权或要求审判机关停止执行。
从对内关系上看,基于股权代持协议,认定被代持人为代持股权的权利人并无障碍;从对外关系上看,依法进行登记的股东具有对外公示效力,被代持人不能以股权代持协议对抗外部债权人对代持人主张的正当权利。因此,当发生代持人破产清算或代持股权被强制执行等情形时,被代持人很难以实际出资人身份主张收回相应代持股权或要求审判机关停止执行。
考虑到代持人资信问题引发的风险,被代持人在选择相关代持人时不仅应当考虑代持人的诚信品质,还应该权衡评估代持人的资信状况,避免代持人存在债台高企、资不抵债的情形。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被代持人可以考虑在代持股权上设置质权,将被代持人或其指定的其他方设置为质权人,以获得潜在债务清偿时的优先顺位。
3.被代持人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存在法律障碍
如果公司其他股东事先不知道代持人背后有被代持人存在,或者知晓后对该被代持人的身份不予认可的,则股权代持协议的很多约定无法及于公司或公司的其他股东。例如,被代持人与代持人之间有关于公司分红的约定,但这种约定对公司或其他股东往往无效。被代持人只能根据代持协议的约定,要求代持人在获取的股利中分取约定的部分给被代持人,而不能根据其与代持人的约定直接要求公司对其分红。
考虑到被代持人行使股东权利时存在的风险,我们应在股权代持协议进行必要的约束和防范,在协议中约定代持人阻挠被代持人行使股东权利时的违约赔偿责任,提高代持人违约成本。
二、股权代持纠纷审理的司法导向
股权代持行为虽然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可以满足投资者隐藏身份以获取某种投资收益的目的,但是从涉案纠纷来看,市场主体还是应当权衡利弊,慎玩股权“隐身术”,一旦涉诉相关权利往往难以得到司法保障。
1.司法不鼓励股权代持行为
虽然股权代持行为系当事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主行为,法律对一般的股权代持行为并未禁止,但是股权代持行为对代持人、实际投资人等均会带来法律上的风险,当事人在实施股权代持行为时需权衡利弊,谨慎代持。法院在掌握司法尺度时一般不鼓励股权代持行为。
2.对于代持股协议的效力采取内外区分原则
在代持股纠纷中,法院一般会区分代持股行为的内外效力之别。这种区分涵盖了两个层面,一是区分代持股协议在协议当事人之间的效力和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效力。代持股协议的约定对于协议当事人之间一般是有效的,但如果公司其他股东对代持股行为并不知情,则代持股协议往往对公司其他股东难以发生效力,对公司也难以发生效力。二是区分代持股行为与股东对外应负的责任。即使代持股协议约定由实际投资人承担出资义务,或者约定代持人对公司的债务概不负责,但如果该代持的股份出资不实,公司的债权人仍可以要求代持人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责任。内外区分原则是法院审理涉代持股纠纷的一项重要原则。
3.对于规避法律纪律规定的代持股行为予以遏制
对于刻意隐瞒自己的特殊身份,规避法律纪律规定进行代持股的行为,法院除了依法不会支持实际投资人成为代持人之外,还将向相关法律纪律监督机构反馈在案件中获得的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综上,股权代持突破了出资人、股东身份、股权的特定联系,影响到交易的安全和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故司法不鼓励股权代持行为。
股权代持,找个靠谱的人就够了吗
作者:孙立洁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