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商家不守约,消费者如何维权?

来源:天山区法院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张某在某商城浏览到西安某有限公司推出的“连续300天运动健身返全款”活动。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张某在某商城浏览到西安某有限公司推出的“连续300天运动健身返全款”活动。活动概述称购买者每天使用活动商品运动30分钟以上,连续成功打卡300天,将返还实际支付主机购机款同等面值的商城E卡。
随后张某在该平台店铺付款3000元购买一台活动商品,并在收货后开始按照活动规则打卡。2023年4月,张某完成了连续300天的打卡活动,按照客服要求提交了打卡信息并审核通过,客服人员告知张某返款将在审核通过后的30日内尽快发放。直至2023年6月底,张某未见任何返款便向客服询问,对方则以各种理由拖延返款。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将西安某有限公司起诉至天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调解
法院受理后,通过诉调对接机制,进行诉前调解。法院认为,原告于 2022年5月在该网店购买了案涉活动商品一台,并向被告公司实际付款3000元,被告为原告开具了货款金额为3000元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因此,原被告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案涉商品的活动概述中明确载明“自激活起通过体验机器内容运动,有效运动时长最低达到 30分钟即可达到打卡标准,连续成功打卡300天,将返还实际支付主机购机款同等面值的商城E卡”,原告收到案涉商品后按照活动规则完成了连续300天的打卡活动,经被告确认审核通过,被告客服人员亦告知原告符合打卡返款规则,返款将在审核通过后的30个自然日内尽快发放。因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在法院的调解下,被告西安某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张某返还实际支付主机购机款面值3000元的商城E卡。
消费者在面对类似活动时,应提高警惕,仔细阅读活动规则,了解商家信誉情况,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维权。同时,商家也应遵守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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