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3年5月12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就《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截至2023年5月21日。
01 关于《办法》
《办法》共设有五章,分别为总则、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管理监督、附则。我们梳理了如下要点,供相关企业参考。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对象:数据持有者或者数据处理者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收集,经过一定规则处理的、具有商业价值的、处于未公开状态的数据集合。(第2条)
登记内容:申请人应填写登记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包括登记对象名称、所属行业、应用场景、数据来源、结构规模、更新频次、算法规则、存证公证情况、样例数据以及登记对象状态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针对算法规则,《办法》提出如涉及个人信息、公共数据的,还应对数据进行必要的匿名化、去标识化等情况进行说明,确保不可通过可逆模型或者算法还原出原始数据。(第5条)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主体:据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持有或者处理数据的主体,包括进行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第6条第一款)
登记方式:自行申请登记/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第6条第二款);网上办理(第7条)。
登记要件:登记前进行数据存证或者公证、数据知识产权权属不存在争议等。(第9条)
登记效力:在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后,该证书作为登记主体依法持有数据并对数据行使权利的合法凭证,登记主体享有依法依规加工使用、获取收益等权益(第13条),并可通过办理续展登记以延长证书有效期限(第14条)。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登记前公示与异议(第10、11条),变更登记或备案(第15、16、17条),注销登记(第18条),以及法律责任(第24条)等。
02 关于“数据知识产权”
数据产权制度是数据要素制度的起点与核心,而数据产权登记制度则是数据产权制度的重要支撑。2022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在数据产权制度建设中明确提出“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
在数据产权问题上,当前各界形成了“数据财产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等学说。其中,就数据知识产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1月发函确定试点地方后[注1],深圳于2022年11月29日上线首个专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信息化系统“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注2],并随后颁发首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注3]。
近月来,浙江、江苏等多地接连发布了数据知识产权相关文件。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登记对象,《办法》明确为依法或依约收集的、经过一定规则处理的、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开数据集合。《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注4]则将其定义为“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更加强调了登记对象的价值属性及智力成果属性。针对数据权属确定,《办法》第9条规定如数据知识产权权属存在争议等情况,则不予登记,实质上回避了在登记环节对权属进行认定的问题。
本次北京发布的《办法》为地方层面探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又一尝试。然而,若以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为目标,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备案模式是否适应大数据时代下实时性和大规模的数据特性,以及数据权属问题是否以通过类似著作权登记的登记制度得以解决(例如以登记凭证作为数据权属的初步证明),值得进一步观望与思考。
公告
关于对《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要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牵头制定《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至5月21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guanlichu@zscq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院4号楼,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收,邮编: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88011216
4.传真:010-88012019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注]
[1]《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的通知》(国知办函规字〔2022〕990号),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12/02/content_5729989.htm
[2]深圳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https://sjdj.sist.org.cn/
[3]深圳颁发国内首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https://mp.weixin.qq.com/s/nSuZhh_rXZFuoPoO5qfvbQ
[4]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http://zjamr.zj.gov.cn/art/2023/3/28/art_1229011333_59028512.html
2023年5月12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就《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截至2023年5月21日。
01 关于《办法》
《办法》共设有五章,分别为总则、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管理监督、附则。我们梳理了如下要点,供相关企业参考。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对象:数据持有者或者数据处理者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收集,经过一定规则处理的、具有商业价值的、处于未公开状态的数据集合。(第2条)
登记内容:申请人应填写登记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包括登记对象名称、所属行业、应用场景、数据来源、结构规模、更新频次、算法规则、存证公证情况、样例数据以及登记对象状态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针对算法规则,《办法》提出如涉及个人信息、公共数据的,还应对数据进行必要的匿名化、去标识化等情况进行说明,确保不可通过可逆模型或者算法还原出原始数据。(第5条)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主体:据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持有或者处理数据的主体,包括进行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第6条第一款)
登记方式:自行申请登记/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第6条第二款);网上办理(第7条)。
登记要件:登记前进行数据存证或者公证、数据知识产权权属不存在争议等。(第9条)
登记效力:在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后,该证书作为登记主体依法持有数据并对数据行使权利的合法凭证,登记主体享有依法依规加工使用、获取收益等权益(第13条),并可通过办理续展登记以延长证书有效期限(第14条)。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登记前公示与异议(第10、11条),变更登记或备案(第15、16、17条),注销登记(第18条),以及法律责任(第24条)等。
02 关于“数据知识产权”
数据产权制度是数据要素制度的起点与核心,而数据产权登记制度则是数据产权制度的重要支撑。2022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在数据产权制度建设中明确提出“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
在数据产权问题上,当前各界形成了“数据财产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等学说。其中,就数据知识产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1月发函确定试点地方后[注1],深圳于2022年11月29日上线首个专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信息化系统“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注2],并随后颁发首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注3]。
近月来,浙江、江苏等多地接连发布了数据知识产权相关文件。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登记对象,《办法》明确为依法或依约收集的、经过一定规则处理的、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开数据集合。《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注4]则将其定义为“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更加强调了登记对象的价值属性及智力成果属性。针对数据权属确定,《办法》第9条规定如数据知识产权权属存在争议等情况,则不予登记,实质上回避了在登记环节对权属进行认定的问题。
本次北京发布的《办法》为地方层面探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又一尝试。然而,若以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为目标,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备案模式是否适应大数据时代下实时性和大规模的数据特性,以及数据权属问题是否以通过类似著作权登记的登记制度得以解决(例如以登记凭证作为数据权属的初步证明),值得进一步观望与思考。
公告
关于对《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要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牵头制定《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至5月21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guanlichu@zscq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院4号楼,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收,邮编: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88011216
4.传真:010-88012019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3年5月12日








[注]
[1]《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的通知》(国知办函规字〔2022〕990号),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12/02/content_5729989.htm
[2]深圳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https://sjdj.sist.org.cn/
[3]深圳颁发国内首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https://mp.weixin.qq.com/s/nSuZhh_rXZFuoPoO5qfvbQ
[4]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http://zjamr.zj.gov.cn/art/2023/3/28/art_1229011333_5902851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