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简介
2016年7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粉煤灰采购合同》,约定:因生产所需,被申请人(需方)向申请人(供方)采购粉煤灰。合同第一条约定:产品名称为干粉煤灰,货源地为电厂,规格型号为Ⅱ级,最低月供应量以实际需求量为准,总价为130元/吨,并且此合同价格为常年价格,合同期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更改;第四条对供货时间约定:合同期限为2016年7月18日至2017年7月17日结束;第七条对货款结算、付款时间及方式约定:
1、粉煤灰结算为:每个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申请人依据被申请人出具的磅单到被申请人财务挂账(次月10号以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付清上月所有货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拖延)。合同期满后10天内付清剩余货款。
2、付款方式为现金或电汇。合同结束后10天内被申请人付清申请人剩余货款。如没有按期付清,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按照银行同期利率的两倍执行利息;第八条对双方责任约定:
1、被申请人承诺在合同期内严格履行付款条约。
2、申请人确保其足量供应。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约定向被申请人供应了粉煤灰,2017年9月11日,双方达成对账单,确认自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申请人供给被申请人粉煤灰260.8吨(6车),合计应付金额33904元,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0日、2017年8月1日分别支付申请人1万元,并在备注中注明2017年4月30日欠款60705.6元,截止2017年8月31日欠款共计74609.6元。
庭审中,被申请人辩称货款是支付给申请人公司员工赵某的,最后一笔付款是4万元,是通过法院执行付给的,货款已经付清了,被申请人认为其不欠付申请人的货款。被申请人仅向仲裁庭提供与被申请人公司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一张,再未有其他任何证据提供。
另查,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曾向申请人支付过货款本金3786元,申请人主张扣减后的货款本金金额为70823.6元。
2.争议焦点
一、申请人主张的货款本金70823.6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申请人主张按照同期LPR的2倍截止2022年8月31日支付延期的利息损失:31181.27元是否具有事实根据。
3.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货款70823.6元及利息损失(以70823.6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4.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适用理由:认定合同的效力,是解决合同纠纷的前提,所以,仲裁庭对合同纠纷进行处理,首先要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适用理由: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了要满足形式要件以外,还得满足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实质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层面的表达。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适用理由: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追求合同成立后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适用理由: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实施法律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的前提是案件争议的事实应当查明,应结合证据规则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证明力作出正确的认定,并以所查明的事实作为裁决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适用理由:该条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仲裁法中的体现,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5.结语和建议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主体合格,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依法应予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来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1.案情简介 2016年7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粉煤灰采购合同》,约定:因生产所需,被申请人(需方)向申请人(供方)采购粉煤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