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需要征得配偶同意吗?

来源:海涵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继承权是一种基于近亲属关系而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其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特性。继承权是维护财产秩序和伦理道德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权利。那么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的,是否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呢?

继承权是一种基于近亲属关系而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其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特性。继承权是维护财产秩序和伦理道德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权利。那么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的,是否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呢?
答案是不需要。
若要征得配偶同意,则表明配偶对继承权是一种共有关系
然而继承权与继承人的人身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具有明显的人身权属性
配偶并不能够因为婚姻关系而共有“继承权”,所以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的,并不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注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换言之,只有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表示放弃的,才是对继承权的放弃,而在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是对所有权的放弃。
而对于所有权的放弃,是否需要征得配偶同意则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在第十八条又规定了如果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则该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也就是说,如果是法定继承或者是遗嘱继承中遗嘱没有明确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继承的,则该财产属于夫妻共有,继承人在取得所有权之后要放弃的,需要征求夫妻另一方的同意;
而如果是遗嘱继承且遗嘱中明确说明只归夫或妻一方继承的财产,则该财产属于夫或妻个人财产,放弃这部分财产不必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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