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华林律师团队代理离职多年患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案获成功改判

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文章摘要
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罗华林律师团队近期承办一起离职多年患职业病被认定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二审案件。在该案件的劳动仲裁、一审阶段均判定以劳动者离职时的工资标准做为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

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罗华林律师团队近期承办一起离职多年患职业病被认定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二审案件。在该案件的劳动仲裁、一审阶段均判定以劳动者离职时的工资标准做为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罗华林律师团队二审介入后,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深入讨论研究,最终致二审法院改判以劳动者被鉴定为职业病时月缴费工资标准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切实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劳动者张某原为某硅微粉有限公司职工,2000年3月—2001年8月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硅微粉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张某平均月工资为585元。2001年9月,张某离职,离职时某硅微粉公司未对张某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2017年,张某出现呼吸困难、经常咳嗽等症状。2019年10月11日,江苏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构成职业病矽肺叁期。2020年3月12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构成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为叁级伤残。某硅微粉公司2020年2月开始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补缴的社会保险基数为3800元。
2021年3月,张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硅微粉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7400元。
某硅微粉公司辩称,张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中的本人工资标准明显过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下称《意见》)第八条第二款“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因此,应当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前月平均工资585元为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标准。
劳动仲裁和一审法院采纳了某硅微粉公司的观点,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前的月平均工资585元为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
诉讼思路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职业病伤害工伤待遇标准确认案件,其特殊之处在于,张某在离开原工作单位18年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其应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即本人工资如何确认。对此,罗华林律师团队二审介入后,迅速确定案件争议焦点,分析研讨案情,形成如下诉讼思路。
一、张某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工资标准应当以职工月缴费工资为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故计算张某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工资标准应当以职工的月缴费工资为准。
二、张某的月缴费工资标准的时间点应当为其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时。
某硅微粉公司辩称根据《意见》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张某解除劳动的时间为确定工资标准的时间点。代理人认为《意见》并不适用于本案。首先《意见》规定的主体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保行政机关,其立法初衷在于规范方便各地的人社部门更好的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其所约束的主体为行政机关。其次《意见》属于部门规章,而《工伤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从法律位阶上属于上位法,应当优先适用。因此,确定张某的月缴费工资的时间点为其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时。
三、案件的处理应当体现公平正义,从有利于保障职工权益的角度适用法律。
本案中张某患职业病达18年之久,给张某的身体造成了严重损害,也给张某的家庭带来了严重的经济负担。2001年距今已将近22年,这22年间社会的整体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工资水平和消费水平也成倍的增长,如果机械的以22年前的工资标准来计算张某现在的工伤待遇,显然满足不了张某的疾病治疗和基本生活保障。也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立法原则。因此,本案的审理应当从有利于保障职工权益的角度出发,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案件结果
经罗华林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以张某被鉴定为职业病时的职工月缴费工资为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工资标准。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硅微粉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7400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务总结
职业病区别于一般的工伤事故,具有潜伏期较长的特点,一些受到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在离职多年后才被确诊为职业病。在确认其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时,除本案以职工鉴定为职业病时社保的月缴费工资为标准外,还可参照单位在该年度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地区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确定工资标准,以求最大程度上保障职工获得经济补偿、医疗救济的权利。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姓名与金额均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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