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太荒唐?听听高峰博士怎么说!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编者按 最近,有一条“19岁四川男子向台湾卖家网购24支仿真枪被判无期 ”的新闻吸引了公众的注意,甚至引起了各方的争议。辩护律师认为,男子为玩真人CS买仿真枪,并无走私武器的主观意图,因此不构成犯罪。

编者按
最近,有一条“19岁四川男子向台湾卖家网购24支仿真枪被判无期 ”的新闻吸引了公众的注意,甚至引起了各方的争议。辩护律师认为,男子为玩真人CS买仿真枪,并无走私武器的主观意图,因此不构成犯罪。但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定走私武器罪不存在任何问题,就量刑而言,法官是完全严格适用法律的规定,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量刑的,因此判决并无失当之处。而有相当一部分网民认为法院对被告人的量刑过重,甚至对被告人持同情之心。如何看待此次判决结果?听听本所高峰律师怎么说!
本案引起了各方争议,究竟是法官理解法律条文过于机械、判决结果过于苛刻?还是公众对法律不了解?怎么看待此次判决结果?
这次的案件让我想起了数年前的许霆案。相似之处是,一边是亦步亦趋的法官,一边是沸腾的民意。成文法国家的传统就是是树立制定法的权威,不认可法官造法,因此,法官的职能就是依据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判,法官就是法律的自动售货机。成文法本应是解决“同案不同罚”的法宝,然而仅网上披露的走私仿真枪的案例比比皆是,而量刑结果却存在天壤之别。无怪乎公众质疑!
要想弄清楚此案判决是否过于苛刻,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走私武器罪。走私武器罪主观方面的要件为:即明知是武器、弹药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因此,行为人必须明知邮寄的物品属于武器和弹药,至于武器入境之后的具体用途并非走私武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换言之,即便是出于私人收藏或CS游戏需要,均不影响罪名的成立,仍可能构成走私武器罪。走私犯罪中主观故意的司法认定适用概况性故意理论。尽管,学界对此有“客观归罪”之质疑,但总体而言,本案在定罪方面并不存在违反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问题。众所周知,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是定罪中必须坚持的原则,但它并不是量刑原则。因此,从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来看,法官无论是在定罪还是在量刑方面均没什么问题。
按该名男子辩护律师的说法,该名男子在网上查看的就是仿真枪玩具,现货未收到,对其致伤力一无所知,没有走私武器的故意,对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缺乏预见。如果网购仿真枪者没有走私武器和危害社会的故意,可以判无期徒刑?
诚然,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人在主观恶性方面与典型的以贩卖枪支为目的的走私武器犯罪存在明显区别。主观恶性是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态度,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的一种,犯罪主观要件是支配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内在动力。本案中网购仿真枪支的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社会危害性显然缺乏足够的认知。尽管在主观恶性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但主观恶性仅仅是酌定量刑情节而不是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不是法律明确予以规定的,其从轻的幅度有限。刑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因此在立法修改之前,我认为,本案的承办法官其实可以采取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方式解决这个难题。
如何看待现行法律对枪支的认定?是否存在问题?如果有,从长远看应该如何进行规范?
尽管两高在2014年发布的司法解释中,针对走私武器、弹药罪中原来关于“军用枪支”和“非军用枪支”的分类不尽合理且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的问题,将之调整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和“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两类,并据此确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但不可否认的是,立法对枪支的种类和范围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否则尽管相比之下,仿真枪支的杀伤力有限,但由于立法并没有严格区分,导致一旦枪支达到一定的数量时,就会导致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长远地看,立法解决上述问题应从两方面着手:尽可能地细化枪支的种类,将走私仿真枪支与“真正”的枪支在社会危害性方面予以区分并在量刑幅度上予以体现,从而实现罪刑相统一的目的,此乃其一;其二,将主观恶性等体现人身危险性的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从而在立法层面上赋予法官更大的量刑权,最终实现广义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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