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潼关肉夹馍和逍遥镇胡辣汤商标维权事件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事件大致经过如下:前段时间,焦作市四五十家逍遥镇胡辣汤店的商户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原因是他们的门牌上使用了“逍遥镇”三字,而该三个字已经被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注册了商标,胡辣汤协会起诉至法院主张各商户赔偿3万元到5万元不等,要想继续使用需缴纳每年1000元的会费!
而继胡辣汤风波之后,肉夹馍也来了。全国多个肉夹馍商家被陕西名为“潼关肉夹馍协会”的组织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这些商户均使用了“潼关肉夹馍”涉及商标侵权。
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上述两个事件指出,“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而“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经查,“逍遥镇”商标和“逍遥镇及图”商标原先为个人注册,后逍遥镇胡辣汤协会通过商标转让取得该商标专用权;“潼关肉夹馍”的原商标注册人为老潼关小吃协会,2021年1月27日经公告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潼关肉夹馍协会。
看到这里,有的人该摸不着头脑了: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潼关肉夹馍协会是做什么的?集体商标是什么?地理标志及地名也能作为商标使用吗?
图片来源:大河报新浪微博
一、胡辣汤协会、肉夹馍协会、螺蛳粉协会、西湖龙井协会等是什么样的组织?
以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和潼关肉夹馍协会举例,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是经注册成立的社会团体组织,协会的业务范围是搜集、研究胡辣汤产品质量和服务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潼关肉夹馍协会也是经注册成立的社会团体组织,其业务范围是潼关肉夹馍培训、推广、宣传。不难看出,这些协会均为社会团体组织,均属于当地民政局的管理对象之中,协会成立宗旨之一均是保护、宣传推广某类特定产品。通常情况下,这些协会往往拥有一个或多个注册商标,比如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拥有“胡辣汤”文字商标、“胡辣汤及图”图形商标;潼关肉夹馍协会拥有“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不管是逍遥镇胡辣汤还是潼关肉夹馍,均是在当地甚至全国各地享有极大名气的特色小吃产品。协会作为商标注册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当地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
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什么?集体商标是集体所有吗?
以我们相当熟悉的螺蛳粉为例,螺蛳粉也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螺蛳粉作为柳州的特色小吃,早已是名声在外,2015年7月20日,柳州各家著名螺蛳粉企业抱团成立柳州市螺蛳粉协会。柳州市螺蛳粉协会注册了“柳州螺蛳粉”文字商标。柳州市人民政府针对该商标制定了《关于印发“柳州螺蛳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8〕171号)文件予以保护。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其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标识商品来源地的功能,其标识商品的原产地,以表明因原产地的气候、自然条件、工艺、制作方法等因素决定的商品具有的特定品质,“柳州螺蛳粉”即属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前述为例,潼关肉夹馍协会拥有地理标志商标有权禁止潼关区域外的他人使用,而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拥有的“逍遥镇”商标作为普通商标,并不能禁止他人在逍遥镇以外的区域使用。
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这一集体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业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如前述的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潼关肉夹馍协会、柳州螺蛳粉协会等。
三、协会维权的典型案例
即使肉夹馍协会和胡辣汤协会的维权事件闹得沸沸扬扬,该协会的一些所谓的维权手段也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协会作为商标所有权人进行正当维权的案例并不少见。
典型案例一 五常市大米协会与钜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五常大米”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五常市大米协会拥有的第1607996号“五常WUCHANG及图”和第5789043号“五常大米”两个证明商标。钜富公司在天猫、京东、一号店、众划算等多个电商平台销售被诉侵权大米,销售产品的数量多、地域广,被诉侵权大米系由钜富公司购入“白包”大米后进行分装、包装,“白包”大米的来源、产地不明。法院经审理认为,钜富公司在本案中举示的证据仅能证明其曾从五常市四季稻香合作社购进大米,不能充分证明其所销售的被诉侵权大米来自五常市特定产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钜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五常市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7万元。
典型案例二 “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杭州市政府同意,注册了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原告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则对使用“西湖龙井”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品质、工艺等进行规定。原告经公证从被告上海雨前春茶叶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一礼盒茶叶。经比对,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的纸袋、礼盒和茶叶罐上均印有竖列的“西湖龍井”字样,销售名片背面印有“虎牌西湖龙井……”字样。原告向法院诉称,原告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告销售的茶叶包装和名片上(见下图)都显著地使用了“西湖龙井”标记,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西湖龙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100,000元,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可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作为权利主体的各协会,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也要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在合法合规的情形下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更好地保护当地特色产业发展。作为商户个人,也应积极配合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一起愉快地“嗦粉”、吃肉夹馍吧!
胡辣汤肉夹馍商标维权风波掀起知识产权保护巨浪
作者:何小珊 何宇来源:万益说法

近日,潼关肉夹馍和逍遥镇胡辣汤商标维权事件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