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PaPi酱》的整改到“公序良俗”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

来源:海坛特哥

文章摘要
从《PaPi酱》的整改到“公序良俗”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再谈“MLGB”商标的无效宣告看到这篇“因在发布的《PaPi酱》系列视频中时常爆粗口,其作者PaPi酱被广电总局勒令整改,要求去除粗口
从《PaPi酱》的整改到“公序良俗”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

-----再谈“MLGB”商标的无效宣告


看到这篇“因在发布的《PaPi酱》系列视频中时常爆粗口,其作者PaPi酱被广电总局勒令整改,要求去除粗口之后才能重新上线,对此PaPi酱通过微博回应,称会“更加注意自己的言辞与形象”以及整改后重新开始发布作品的新闻,笔者对于将于2016年8月揭晓的有关“MLGB”商标无效宣告有了更多肯定的期待,至少广电总局注意到了类似问题,虽然我们在2015年10月国庆期间作为普通公民发函给广电部、文化部以及教育部有关反应“MLGB”注册商标的不良影响的群众来信“石沉大海”。
对于“MLGB”这个注册商标又和刚发生的“柳岩事件”有了些关联,作为包贝尔婚礼的伴娘的女星柳岩被婚礼伴郎们差点扔进水里,之后伴郎们遭到舆论围攻谴责,其中伴郎杜海涛在自己微博上用经典的“MLGB”帽子回敬,同时有文字时转“伴郎杜海涛大概觉得只是婚礼上挺正常的小玩闹?他完全不了解舆情,在微博上回敬了句“mlgb”后,又不得不删除。”
杜海涛所在的湖南卫视,在相关节目中的演职人员当初穿着“MLGB”的衣服为“MLGB”站台,笔者可以愚笨的认为,这些人都有着和商标所有人牵强附会的“MakeLife Get Better”标榜的那样“高”的思想境界----崇高不龌蹉,但是杜海涛在微博上这秀出“MLGB”来回应这一行为,恰恰极大的嘲讽了商标所有权人在“MLGB”商标注册上“打擦边球”,为了一己私利,利用作为公众人物误导自己的“潮粉”,给一代初入社会的青年人世界观以认识上“以丑为美”的偏差,且这是个一旦形成很难纠正的谬误,不能不引起监管层面的重视和关注。
根据新华社2015年11月发布的《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第六条中规定 “作为国家通讯社,新华社通稿中不应使用“哇噻”、“妈的”等俚语、脏话、黑话等。如果在引语中不能不使用这类词语,均应用括号加注,表明其内涵。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脏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所以,“MLGB”这个商标当初能被权力机关通过被注册,实在让人匪夷所思,背后有否不可告人的权钱交易亦或什么背景靠山……
实际上,2015年8月文化部启动了“净网行动”,即文化部公布了一批网络音乐产品黑名单,要求互联网文化单位集中下架120首内容违规的网络音乐产品。这些歌曲充斥着大量的脏话,内容低俗不堪,甚至是宣扬了淫秽、暴力、教唆犯罪,或是危害了社会公德。文化部这么做传递者什么信息?
再往前,2014年11月广电部又通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坚决予以纠正对社会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会产生误导,和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相违背在媒体上的一些规范用语。为的是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战略、树立文化自觉、文化自信、文化自强,确保文化安全。
以上,可以概括归纳为国家公权力主管机关在意识流方面的主导思想----以“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为主的社会“公共秩序”的核心价值观,从未被偏离和抛弃。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它依然应是我国民法领域以及知识产权法领域的重要基本原则,且应永远的继承和发扬下去,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社会生存环境,才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的同时促进社会文化的繁荣传承。
提到了“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公序良俗”,那么,在法律层面有着怎样的理解和适用呢,笔者归纳总结如下:
一、社会公德
1、 社会公德的概念
社会公德是人们用以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秩序,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为社会成员所公认并共同遵循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社会公德具有维护和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运行的功能。遵守社区公德,是社会对每一个成员提出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要求: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社会公德。
2、社会公德的特点
社会公德是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正常运行的最简单、最起码的行为规范。社会公德反映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愿望和要求,能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社会公德是人类在社会公共生活中逐渐积累和发展起来的。社会公德是人们最起码的行为规范。
二、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也称“社会秩序”。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等所确定。主要包括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等。遵守公共秩序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
三、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1、民法领域,公序良俗条款在《民法通则》第七条,是现代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表面上看似乎并无禁止性规定,但是有违基本社会道德准则的行为,就可以适用这项基本解决作为裁判规范。
2、《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在经济贸易领域为了保护经济活动参与者双方利益的一条基本准则。
3、《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在所有权保护领域,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公共利益也是最基本的准则。
以上在民法体系的三个不同侧重点的法域我们可以明确得知: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都是公序良俗条款的保护对象,虽在不同法域会因各中法律体系所侧重的价值目标、调整对象等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他们的内涵和外延都得到基本的体现。
4、知识产权法领域
知识产权法领域,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即为商标法上的公序良俗条款。
公序良俗条款作为明确不得注册为商标的表述在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首先,明确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识的注册和使用,同时又使用“有其他不良影响”作为对其他应依据公序良俗条款排除的标识的兜底规定。虽然“不良影响”这个用词,很难从字面含义做出解释,,但可以概括为违反公共秩序,因公共秩序里理应涵盖公序良俗,公共利益。
国际范围内,美国商标法规定了对违反道德(immoral and scandalous)的商标申请的驳回,欧盟商标条例中的公共秩序则解释为欧盟法所体现的对于某些基本原则和价值的共识(比如人权),公序良俗条款所保护的公共利益。
以上是对于我国现行法律层面针对于“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公序良俗”的解读和归纳。
最后,我们在回到现实层面,抵制低俗的社会不良风气是件大快人心的好事,也是作为一个公民为维护自身所生存的环境应尽的义务。国家公权力机关有监督的义务,每个公民也有遵守和维护的义务。
对于类似于“MLGB”这么上不得席面’的商标被注册为商标,对于商标所有权人来说,你有牵强附会的自由,但针对于社会大众所生存的公共环境还是必须有一定所要遵从的秩序,在这个层面上个人的自由也非无限度的都必须以不违反社会公德为前提——你可以“炒”也可以“潮”,但不能低俗的没有底限…..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