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是父母对子女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涵盖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责任。父母和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未分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诉讼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经法院判决后,并非不能更改,若分得抚养权的一方未尽到抚养义务或孩子与其一起生活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时,法院会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将子女的抚养权变更至有能力好好抚育孩子的一方。
近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
案情简介
李军(化名)和小芳(化名)于2017年相识相恋,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18年共同生育婚生子乐乐(化名),于2021年共同生育婚生女佳佳(化名)。2022年,李军和小芳因家庭琐事频繁发生争吵,小芳到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法院据此出具民事调解书,解除李军和小芳的婚姻关系,并确认婚生子乐乐由李军抚养,婚生女佳佳由小芳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双方离婚后,小芳在探望乐乐时发现李军常常因工作繁忙将年幼的乐乐一个人留在家中,且乐乐经常出现受伤、生病等情况。作为母亲的小芳于心不忍,于是将乐乐带回家中自行抚养。收入不高的小芳抚养两个孩子存在经济上的困难,而李军却拒不支付抚养费。无奈之下小芳诉至法院,请求变更乐乐的抚养权并让李军按月支付乐乐的抚养费。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子女居住、学习、生活等具体情况妥善确定抚养权的归属。本案中,原、被告虽在离婚时确定由被告李军抚养婚生子乐乐,但在实际生活中,乐乐一直随原告小芳共同生活并由其外婆辅助照看。同时,被告李军至本案开庭时仍未有个人住房,以租房独居生活。而原告小芳有个人住房且有老人帮忙看护。考虑到乐乐年纪尚幼,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且原告小芳具备抚养能力,孩子的学习生活状况宜与抚养权的归属相契合。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小芳请求变更乐乐的抚养权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李军每月向小芳支付乐乐的抚养费15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抚养权的变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拒不支付抚养费,请求变更抚养权,法院判了!
作者:阿拉尔市人民法院来源: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抚养权是父母对子女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涵盖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责任。父母和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