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2016年起试点,2018年纳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来,现如今已实行六年。日前,最高检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不仅是对检察机关开展工作作出了具体的要求,同时也给律师的辩护工作开展指引了方向。结合该意见,笔者对于律师量刑辩护策略相关观点进行了整理。
Q1、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哪些量刑考量因素?
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需要重点审查量刑证据,这也是辩护律师需要重点关注的部分。《意见》规定,量刑证据的审查分为两部分,一是法定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累犯、惯犯以及前科、劣迹等;二是酌定量刑情节,如犯罪手段、犯罪动机、主观恶性、是否和解谅解、是否退赃退赔、有无前科劣迹等,同时应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状况、成长环境、心理健康情况等进行审查。对此,有关个人品格方面的证据材料虽然不能作为定罪证据,但与犯罪相关的个人品格情况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综合考虑。辩护律师在争取检察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建议时,需要综合全部情节进行考量,全面梳理法定情节外,也更要关注酌定情节部分。
此外,辩护律师应详细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环境、背景、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是否有减小犯罪损失的行为或者手段、积极悔过的表现等,进而从酌定量刑情节方面进行考量,在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建议协商时予以充分体现。
Q2、被害人拒赔或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的,还能适用认罪认罚吗?
司法实践中,往往会碰到被害方拒绝接受赔偿或是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对于这样一个僵局,《意见》第九条也作出了规定,虽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是否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及赔偿责任等,是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且有赔偿意愿,只是被害方拒绝接受赔偿或者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也可以综合考量赔偿情况及全案情节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适当从宽,罪行极其严重、情节极其恶劣的除外。
由此可见,虽然取得被害方谅解是一项从宽处罚的考量因素,但也不是说不能取得谅解的一律不给从宽。对于被害方不肯接受赔偿的,辩护律师可以建议犯罪嫌疑人将退赔款项交至相关部门表示积极悔罪态度。
Q3、对于可能被提出管制、缓刑量刑建议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可以做哪些工作?
《意见》第十条规定,……侦查机关未委托调查评估,人民检察院拟提出判处管制、缓刑量刑建议的,一般应当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组织进行调查评估,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意见是人民检察院提出判处管制、缓刑量刑建议的重要参考,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已收到调查评估材料的,应当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已经委托调查评估但尚未收到调查评估材料的,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全案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管制、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提出判处管制、缓刑的量刑建议,同时将委托文书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对于检察机关可能提出管制、缓刑量刑建议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危险性调查评估,并形成报告交给司法机关,争取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或者适时应当及时协助好办案机关、犯罪嫌疑人做好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
Q4、对于罚金刑,辩护律师如何提辩护意见?
过往实践中,罚金“空判”而无法执行的情况较为普遍,很大程度会影响到被告人将来的减刑。根据《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罚金刑的,应当以犯罪情节为根据,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缴纳罚金的能力提出确定的数额。
辩护律师应当从犯罪情节及缴纳罚金的能力两方面着手,视犯罪嫌疑人缴纳能力而变通辩护方案,若缴纳能力强的,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主动多缴争取检察机关对其作出较轻的量刑建议;缴纳能力弱的,应与犯罪嫌疑人家属及时沟通,一方面让他们配合积极筹措罚金,另一方面让家属配合调取犯罪嫌疑人的收入情况证明以及家庭财产状况,并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恳请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适当调整罚金。
Q5、对于量刑的从宽幅度,辩护律师如何提辩护意见?
根据《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对量刑的从宽幅度进行争取时,应当结合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犯罪嫌疑人是否确有悔罪表现、罪行严重程度等,进行综合考量。在从宽幅度上,主动认罪认罚优于被动认罪认罚,早认罪认罚优于晚认罪认罚,彻底认罪认罚优于不彻底认罪认罚,稳定认罪认罚优于不稳定认罪认罚。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辩护律师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节,结合当前关于量刑的相关规定,尽可能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
Q6、对于犯罪嫌疑人犯数罪,且同时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辩护律师该如何提辩护意见?
《意见》第十七条给出了答案,对于此种情形,应当对于个罪分别列明适用量刑情节后的量刑,再依法提出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法量刑。本条亦强调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是适用于各个罪的,应分别评估。
实践中,对于数个罪名的案件,涉及到某个罪名是否涉嫌犯罪、每个罪名的量刑在哪个档次、某个罪名是否构成自首等。对于数个罪名中,如果有一个罪名或者该罪名的建议刑罚犯罪嫌疑人不予认可,都不可能认定是认罪认罚,所以这也是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和检察机关之间对于量刑较难平衡的。
对于涉嫌数罪的案件,辩护人要第一时间阅看卷宗材料,对于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及时与犯罪嫌疑人和检察机关沟通,积极申请调取证明不构成犯罪的证据,尽早地就不够罪的证据、事实方面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详细地阐述可能存在罪轻或者轻罪的法律意见;综合全案事实、情节、证据就每个罪名的量刑进行沟通、磋商。争取在检察机关作出全部量刑建议前与之达成一致意见,避免过于被动。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辩护策略Q&A(上)
作者:谈飞 刁明强来源: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2016年起试点,2018年纳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来,现如今已实行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