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法典》中违约责任共同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
(一)违约责任共同要件
根据上文讨论所得的违约责任体系,统领全局的是《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一条可以将违约责任分为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瑕疵担保三大类,每一类又各自内涵了权利形成规范与释明相关法律要件的补充规范,以及与之相对的权利妨碍规范与权利消灭规范。此外,这一条文本身就是独立的权利形成规范。14根据第577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一句实质上内涵了两个要件事实,即“存在有效合同”与“没有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各种具体违约责任形式存在的共性是,均需原告证明存在以上两个要件事实,这两个要件事实是违约责任成立的根基。
(二)违约责任共同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
1.“存在有效合同的”证明责任分配
合同是最典型的双方法律行为,要证明要件事实一“存在有效合同”,需要上溯到《民法典总则编》中关于法律行为效力体系的规则,这部分相关规则对于第577条而言就是协助理解法条具体词句的补充规范,仍然是基本规范的组成部分,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136条第1款:“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当包括成立与生效两个层次,依照罗森贝克对法律规范的性质分类以及分类的方法,若一个法律规范分为主文和但书,则主文可作为自成一体的权利形成规范,证明责任分配给原告,而但书则作为相对规范将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换言之,在此情形中,原告需要承担证明责任的待证事实是“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而这一要件事实被证成以后,法官适用这一法律可以使之发生的法律效果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则需要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134条第1款来证成:“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准此,对于“存在有效合同”这一要件事实,原告通过证明“双方订立此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获得“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效果,又可随之获得“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效果,而其余的例外事项则由被告方负证明责任。如若被告希望对抗这一基本规范,则可以通过证明“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例如《民法典总则编》第158条后段15即可作为一个权利妨碍规范,通过证明在例外情形下存在约定的额外条件未成就,阻碍“法律行为生效”这一法效果的发生。试举一权利消灭规范例证:被告亦可以援引权利消灭规范,通过证明原告的权利罹于时效,来消解权利发生规范的效果,即《民法典总则编》第192条第1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2、“没有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明责任分配
要件事实二“没有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可以被简称为违约行为,如上所述,违约行为的形态多种多样,可依核心性质大致分为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瑕疵履行)、履行不能四类16,每类行为相对应的法条都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这一基本规范的补充规范,帮助理解何为违约行为以及如何证明其发生。关于“履行不能”,有学者指出,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580 条第1款(即原《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履行不能的功能仅是排除实际履行请求权,因而不能将其视为一种独立的违约形态。17因此下文依照违约行为的时间阶段,仅讨论前三种形态。
《民法典合同编》第57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条规定了“拒绝履行”这一预期违约形态,原告需要负担证明责任的要件事实是“履行期限届满”以及“相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典合同编》第585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590条第2款:“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民法典》中没有单独规定迟延履行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但从上述条文中可以分析相关的要件。“迟延履行”这一要件事实可以解释为“债务履行期徒过”,对于有确定期限的债务,债权人通过证明履行期限已过来完成这一要件事实的证明;对于没有确定期限的债务,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511条第4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原告需要证明已经“催告”并且“必要的准备时间已经经过”,在此类情形中,“催告”的法律效果即合理的履行期间起算,该期限结束即告迟延履行。对此,被告如想进行抗辩,可以通过证明存在正当事由导致迟延履行,如《民法典合同编》第590条前段,“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民法典合同编》第589条第1款,“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据此,因债权人原因导致额外费用的则可以要求债权人承承担该部分费用,而因债权人迟延受领导致的债务人迟延履行,同样可以要求债权人就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失负责,而排除债务人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不完全履行主要导致瑕疵担保责任,于下文瑕疵担保责任部分一并论述。
14以下讨论均设置在一个假想的最简的诉讼情形中,即不存在反诉、共同诉讼、第三人等情况,而仅有主张权利的原告与与之对抗的被告,因此权利主张人与抗辩人、原告与被告、债权人与债务人作为同义词使用。
15《民法典总则编》第158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16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522-581页。
17《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参见柯伟才:《债务不履行制度研究:历史和比较的视角》,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163页。
《民法典》视野下违约责任的证明责任分配(二)
作者:丁泰凌来源:四川昱坤合律师事务所

三、《民法典》中违约责任共同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 (一)违约责任共同要件 根据上文讨论所得的违约责任体系,统领全局的是《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