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现的司法实务分析

来源:红邦律师

文章摘要
信用卡的出现促进了交易行为的发生,为消费者以及社会带来了便利。然而在实践中,信用卡在其应用过程中出现了较多违规使用的情形,包括信用卡出借、恶意透支、信用卡套现、套现转贷等。

信用卡的出现促进了交易行为的发生,为消费者以及社会带来了便利。然而在实践中,信用卡在其应用过程中出现了较多违规使用的情形,包括信用卡出借、恶意透支、信用卡套现、套现转贷等。但是这些违规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会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
一、信用卡套现出借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关于信用卡套现借贷的法律定性根据不同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的定性有一定争议:
(一)直接出借自己名下的信用卡
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
(2020)甘01民终4260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可以视为具备了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出借人与借款人借贷关系的标的非传统意义上的现金而是借用信用卡,但因信用卡是银行向持卡人发放的具有信用消费的特殊载体,具有现金消费或取现的功能,具备一定意义的金钱性质,借款人借用信用卡后透支资金的行为,其实质是借用出借人信用额度范围内的资金,并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所透资金,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实际发生了金钱转移,具备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与之类似的判决如(2020)赣03民终199号判决,判决书中认为“本案中李某通过出借自己及亲友的信用卡给文某一方的形式进行民间借贷。案涉出借信用卡的行为,虽不是出借现金,但因信用卡具有消费或取现的功能,具有一定意义的金钱性质,从表面上看是借用信用卡,但实际上却是借用了一定信用额度范围内的资金,并在一定期限内使用资金,故出借信用卡的行为即为将信用额度内的资金出借给债务人,双方构成借贷关系。”
不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
类似的情形中,在(2020)豫07民终3922号判决中,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出借人出借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赚取利息或好处费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借谋取高利的行为,不但违反了与发卡行的合同,而且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出借信用卡的行为属于无效的借贷行为。中山市中级法院在(2020)粤20民终4580号判决中对该类情形也做出了认定无效的决定。
此外,在(2021)苏07民终1816号判决书中,连云港中院对出借信用卡借贷是否为无效时,主要的判断在于是否利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即是否无效的关键点在于是否约定了利息、利率的高低、当事人在院案件数量等因素考察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笔者观点
虽然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存在认定差异,但笔者赞同直接将信用卡出借的方式不认定为民间借贷较为合理。
根据相关法条来看,参照《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2018]10号)第四条:“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以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帐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等,上述规定均明确信用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笔者认为虽该以上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但出借信用卡的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若法院不予以否定性评价,则会随着判决的做出营造被该行为被肯定的社会认知,进而可能滋生出一定的社会问题。
(二)信用卡套现后将资金出借
对于该类行为,司法实务中秉持的态度较为一致,被认定为无效。
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认定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例如(2021)京03民终4391号判决、(2021)豫01民终3662号等。
虽然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基于该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资金应向出借人返还。又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借贷过程中约定的利息自然无法得到支持。
二、信用卡套现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司法实践中,信用卡套现涉及的罪名主要集中在信用卡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盗窃罪等罪名。
(一)郝某信用卡诈骗案
被告人郝某原本做钢材生意,因其信用较高当地某银行向其发放了授信20万的信用卡一张。后郝某因听信朋友说炒期货赚钱,便利用杠杆投入大量资金,后亏掉全部本金。之后又碰上钢材市场波动,其囤积的钢材也亏在手里。于是郝某通过虚构交易等违法行为将信用卡内的20万授信全部套现。此后郝某“隐姓埋名”躲避债主以及银行的追讨。直到2019年郝某被公安机构抓捕,法院最终以信用卡诈骗罪将其定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第8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二)信用卡套现构成
非法经营罪的典型模式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信用卡套现所涉非法经营罪,其打击的主要对象是POS机持有人,即签约商户。典型模式是商户与信用卡持卡人之间通过虚假交易,通过POS刷卡的方式将信用卡中的授信额度转移到商户账户,之后再以支付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将该笔资金支付给持卡人,商户从中收取手续费作为非法收入。
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些POS机持有人帮亲友套现,却没有收取任何手续费的情况,对于此类情况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有很大的争议。从非法经营罪的基本构罪要件来看,笔者认为不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不是以POS刷卡套现获取非法利益。同时,这种行为也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表现,不是一种经营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三、结语
信用卡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违规使用的情形。类案件多发于关系较好的亲戚、朋友、熟人之间。然而出借信用卡、套现信用卡等行为会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也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为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要因为好面子、朋友义气等原因将信用卡套现、外借,以免引起民事甚至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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