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作为公司的顶层设计,股权架构在公司的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家公司的股权设置的好,不仅可以提前防范不确定因素对日后公司运作的风险,让公司健康稳定有序的经营发展;更可以在需要的时候适时吸引人才和资本,将公司推上更高的台阶。因此,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稳定的基石。
虽然,常常提到核心创始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性,也包括如何实现的方式。但是,每种方式都有利弊和一些潜在的障碍,而具体方式的选择不当和实践操作中的不注意,均有可能让已经设计好的股权架构出现偏差,让本应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最终无法把握公司的方向和发展。
01
案例引入
2017年,贾跃亭卸任乐视公司的董事长并出任在美国的无人驾驶汽车公司Faraday Future(以下简称“FF公司”)的全球CEO。由于无人驾驶汽车的高性能研发和量产需要投入大规模资金,FF公司于2018年引入了恒大集团进行投资。根据恒大在香港联交所发布的公告,恒大出资20亿美元、贾跃亭以FF公司技术和业务评估作价入股,成立新的合资公司Smart King Ltd.用于继续操作FF公司。Smart King Ltd.的股权设置如下:
恒大方持股45%,贾跃亭方持股33%,预留22%用于员工激励;
恒大方按照一股一票,贾跃亭方一股十票,员工股权无投票权。
由此可以看出,贾跃亭为了保障自己的控制权,在合作初期就引入了AB股架构。另外,在Smart King Ltd.的董事会中,恒大方仅派出两席董事,而贾跃亭方派出了五名董事,贾跃亭同时控制了Smart King Ltd.的董事会。
要知道,即使是互联网巨头京东、百度、360等公司,大多都是在公司上市前、股改时,才采用AB股架构;而贾跃亭在FF公司初期引入投资人时,就与恒大协商确定采取AB股架构,并同时控制了董事会,一方面说明贾本人作为多次创业者,对公司控制权的看重;另一方面则可说明其在面对投资人时的强势地位。因此,按照这样的股权设计,贾跃亭理应对于FF公司的发展方向及经营管理有着绝对的话语权。
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根据腾讯科技、AI财经社相关报道,双方在合作初期相互配合,关系融洽:恒大陆续向FF公司打入8亿美金的投资款,并且专程到FF公司美国总部参观访问;与此同时,FF公司第一辆预量产版车型下线,并宣布将于2019年向客户交付。但好景不长,在8亿美元投资款用尽后,FF公司要求恒大提前支付剩余7亿美元投资款,并与恒大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恒大获得了包括接管FF中国、控制FF公司所有知识产权、要求贾跃亭辞去在FF公司相关公司董事等职务等条件;并最终认为FF公司没有完全履行补充协议而不予支付上述款项,导致双方将纠纷提交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虽然,纠纷最终通过调解解决,但是双方所有的协议和合作全部终止,不欢而散,也导致FF公司当时的相关项目终止,开展了几轮大规模降薪裁员,连与核心供应商的关系也无法维系。
02
案例分析
我们不在此对FF公司及其股东进行评论。针对这个案例,我们要讨论的是,为什么在贾跃亭对股东会和董事会具有完全控制权的情况下,投资方恒大还是可以让其退出董事会?
根据FF公司与恒大的系列合作协议,恒大提出了以下条件:
FF公司的大部分股权质押给恒大作为投资的条件;
FF公司位于LA的总部和位于Hanford的工程抵押给恒大;
FF公司的知识产权质押给恒大;
恒大有权触发FF公司将全部资产和知识产权向恒大低价转让的条款;
在FF公司正式IPO前,FF公司的融资和独立上市全部需要得到恒大的同意。
我们不难发现,恒大从一开始就做好了对FF公司主要资产的保全,并且对公司最为重要的发展事项——融资和上市上得到了一票否决权。虽然贾跃亭和恒大的纷争看似是金钱之争,但归根结底依旧是公司控制权问题:恒大所设置的这些条件,让贾跃亭看似绝对的控制权实际并不绝对。
03
实务操作
我们提到过,创始小股东可以用来获取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方式包括AB股架构(特别表决权)、委托投票权、一致行动协议、设立有限合伙平台、控制董事会、一票否决权、股权代持等。虽然这些方式都可以从各个角度让小股东以不同的形式获取公司的“控制权”;但在实践中,这些方式并非绝对有效。
比如创业者非常推崇的AB股架构,其实在创始人持有的股权比例低于一定程度时就自然被破解了,更不用说这种架构在适用上的局限性。
委托投票权和一致行动协议本身就是法律上平等主体的委托和合同关系,委托人和协议人都有权解除;即便设置了较重的违约责任,在更大的利益之前,违约责任也变得无足轻重。
设立有限合伙平台,但普通合伙人并非具有绝对控制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依法享有的是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而对于合伙的重大事项,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均须经全体同意。因此,如果创始股东单纯地认为只要设了有限合伙就可以取得控制权,而在设立有限合伙时直接套用工商局或者网上的合伙协议模版时,也无法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
一票否决权的问题则更为明显,因为其本身就是一种否定某一类决策而非决定公司运营方向的方式;而且,若一票否决权运用得过于频繁,更会阻碍公司的发展,给公司造成管理和决策上的僵局,更加无法对公司进行实际控制。
若是有经验的投资人在公司章程或协议中用法律条款进行破解,也会对创始股东的绝对控制权起到致命打击。如前述案例中,虽然贾跃亭从多角度设置以保障自己的控制权,但是恒大可能只是在投资协议中加入一个对于公司日后融资和独立上市的同意权,就会给日后FF公司的发展造成决定性的影响。
因此,要保障绝对控制权,不仅要用特殊的架构和方式,更应当注意从源头,如公司章程、投资协议、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书中,通过专业的设计,充分理解并运用法律的规则,进行文书条款的设计和风险防范,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创始股东的控制权,更不至于使公司陷入僵局。
04
结语
事实上,股权结构不分好坏,只有最合适。虽然投资人和律师们发明了各种获取控制权的方式,但是这些方式都并非绝对,没有任何一种方式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为了能更好地设计公司的股权架构,保障创始小股东的绝对控制权,除了结合公司业务特点、股东特点等因素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结合使用之外,更应该谨慎对待所有的谈判和需要签订的法律文书,“每一次谈判、每一个条款都可能决定公司的生死”。
不绝对的控制权
作者:LC来源:凌科安时法律评论

引言 作为公司的顶层设计,股权架构在公司的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