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卖法院查封的100吨原酒,酒厂老板领刑一年九个月

来源: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酿酒公司欠钱不还 竟还私自将法院查封的100吨原酒变卖 基本案情 如皋某酿酒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
酿酒公司欠钱不还
竟还私自将法院查封的100吨原酒变卖

基本案情
如皋某酿酒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2019年2月至10月,如皋法院先后作出数份调解书和判决书,认定该酿酒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等被告需偿还他单位或个人本金880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
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相关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1月29日,法院作出6份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某酿酒公司位于如皋某镇的办公楼、生产经营用房及填埋在地下的酒坛若干等一切财产,并委托被执行人某酿酒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某代为保管被查封财产,告知其不得擅自使用和处分。
虽然财产被查封,但李某仍怀侥幸心理。2020年5月1日前后,其未经法院同意,以约5万元每吨的价格私自将某酿酒公司内被查封的100吨原酒出售,其中约400万元用于抵偿债务,实际所得的100.95万元,李某拿出部分用于购买酿酒原材料、酒瓶、酒盒等,部分用于偿还非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支付律师费等。
因某酿酒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如皋法院于2022年3月8日裁定受理当事人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而此时,6个执行标的中仍有3个执行标的本金及相应利息未履行完毕。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李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查封、扣押、冻结,是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保护申请人的债权,禁止被执行人对其财产进行处分的控制性措施,也是保障执行的重要手段之一。”办案法官指出,不少当事人认为自己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但实际上,人民法院一旦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否则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法院已查封其酒厂原酒的情况下,仍对该财产予以出售,情节严重,依法应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定罪量刑,以维护司法权威,保障正常的诉讼秩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倪晨笑 古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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