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公司注销不要慌,两套方案来帮忙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公司成为被执行人,当其未经清算/依法清算被注销,这时候申请执行人怎么办? 能否追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责任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郧和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和法院的司法判决来梳理分析。

公司成为被执行人,当其未经清算/依法清算被注销,这时候申请执行人怎么办?
能否追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责任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郧和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和法院的司法判决来梳理分析。
01、执行立案前公司注销:清算责任之诉
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提起清算责任纠纷之诉,请求公司股东等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以实现其原本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和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注销应以合法清算完毕为前提,对于已经清算登记注销的公司未清偿债务,清算组成员或公司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如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或在注销登记过程中对公司债务作出承诺,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清算组成员或公司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分以下4种:
(1)清算组成员未履行对债权人的通知、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或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或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时,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未经清算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公司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对公司债务作出承诺的,按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02、执行中公司注销:申请追加股东或清算责任之诉
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申请变更、追加公司股东等相关责任人为被执行人或者提起清算责任纠纷之诉,请求公司股东等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以实现其原本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既然可以直接变更、追加,为什么还要将提起清算责任纠纷之诉作为备选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据此规定,如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为由,申请变更、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就变更、追加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如果被执行人通过注销公司来拖延、逃避债务履行,大概率也会提执行异议之诉的,此时申请执行人直接提起清算责任纠纷之诉,可以提高执行效率。
03、典型案例解读
【案情概述】
A公司与B公司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一案,2022年3月经法院判决,B公司应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000元。判决生效后,B公司未履行赔偿义务,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该案立案执行,法院经过多次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B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A公司发现B公司已于2023年5月办理注销登记,但注销前并未进行债务清偿,故向法院申请变更该公司股东赵某为被执行人,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裁判要旨】
B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销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一份,承诺本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并在承诺书上加盖该公司公章。
法院经审查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B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并在办理注销登记时虚假承诺未发生债权债务,导致申请执行人权利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股东为被执行人,就被注销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法予以支持。
04、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1.实践中,由于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登记机关对于公司的债权债务状况仅作形式审查,因此往往存在公司事实上并未依法清算却办理注销的情形。比如上述案例中,被执行公司承诺未发生债权债务就完成了公司注销,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公司经营应当秉承诚信经营理念,因客观原因确需注销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完债务清偿义务后再进行注销。
2.对于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债权人除了提起清算责任之诉外,还可以按照《执行规定》第21条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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