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这一篇,你就能高质量审查合同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合同的审查与修改是每一位法律人一生的必修课,也是公司绝大部分人员的必须要懂的专业知识,今天,本人总结日常审查修改合同的经验与教训,整理各类合同一般条款的常见问题及风险点,浅析如何高质量审查每一份合同。

合同的审查与修改是每一位法律人一生的必修课,也是公司绝大部分人员的必须要懂的专业知识,今天,本人总结日常审查修改合同的经验与教训,整理各类合同一般条款的常见问题及风险点,浅析如何高质量审查每一份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合同主体必须是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同主体主要审查主体基本信息及主体资质信息,其中资质信息主要审查其签约资质和履约能力。
在该部分审查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包括:
1、主体名称错误。“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是企业名称构成的四个要素。公司员工往往根据自己对公司习惯称呼草拟合同,而未核实工商登记名称。
2、主体无法人资格。常见的有以项目部或工程部的名义签约,一般认为,项目部并没有法人资格,只能认定为法人的组成部分。
3、未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在许多行业诸如工程建设行业、房地产开发行业、危险品经营销售行业以及某些特许经营如烟草专卖等行业,相关企业一定要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否则相应民事行为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
4、合同约定某一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住所地不一致。注意核实实际情况,例如存在迁址等问题,可根据合同履行所需的实际情况确定地点。
二、标的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标的物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合同标的可以分为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
在该部分审查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包括:
1、标的物约定不明。商品更新发展快,名称多元化,双方对合同标的物约定不明,可能导致以特定标的物交付为目的落空。因此,合同应使用标的物正式名称,必要时可配上描述性说明或图片,注意同名异物和同物异名的情况。同时还要写明标的品种、规格、型号及配件等。若是无形财产还应当根据自己的要求说明标的物的载体或表现形式。对于有实施方案或图纸等情况,建议将其经合同各方签章后作为附件附后。
2、标的部分权属未明确。企业与企业之间常常发生“委托开发”的技术合作,对于新的成果,一定要明确归属,以避免将来发生纠纷。
三、数量
有形财产中,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重量、等进行计量;在无形财产中,数量是个数、件数、字数等多种范畴的量化描述。在合同中,要选择合同各方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与方法。
1、数量单位缺失。虽然可以通过行业惯例或其他方式补充去认定,但对于定制化产品且单位标准相接近的情况或将产生争议,例如一寸与一厘米。
2、数量变更约定不明。标的物的数量条款是不可缺少的合同要素,正确订立和理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非常关键,而订立数量条款的核心要求在于——明确且可执行。考虑到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持续时间长、不确定因素多、风险大等特点,部分建筑材料在订立合同时事实上是很难确定的,对此在合同条款中应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条款设计建议:数量及总价为暂定数,仅作为结算参考依据。数量如有变动,由甲方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维持本合同单价不变的基础上,按甲方要求将增加的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实际结算数量依据以实际货到现场后经甲方指定人员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的单据上所列数量为准。
四、质量
“质量和验收”条款在我国《民法典》中虽然不属于必要条款,但是在实践中却不能被忽视,因为它直接影响双方合同目的的实现。
在该部分审查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包括:
1、没有约定质量标准。货物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有个明确的标准,这个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必要时我们可为某一方设立兜底条款:凡是与本合同产品及服务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包括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即使本合同未明文列出,作为专业生产、安装或供货单位,乙方均应该了解并遵守。
2、没有约定验收程序。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质量异议期间、验收人员、验收方式等内容,甚至于没有将付款条件规定为“货物经验收合格后付款”。必要时我们可为某一方设立保护条款:本条所指“验收”仅指非专业人员通过外观观察及清点数量所能发现的数量短缺及损坏,不包括内在质量问题。甲方验收不视为最终验收,不因此免除乙方任何责任,最终验收以国家权威检验部门验收结果为准。
五、价款或者报酬
多数合同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价款,这个条款看起来比较简单,但往往也是发生纠纷最多的地方。
在该部分审查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包括:
1、未明确单价包含范围。为避免双方产生歧义,还应该就单价包含范围进行明确约定,范围内容应根据合同双方义务进行确定。例如简单的采购合同中可约定为:以上单价为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包装费、装载费、吊装费、卸车费、运输费、人工费、利润、税金(增值税税率 %)、等所有费用,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2、价格变动约定不明。合同标的物价格应根据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及双方交易模式进行约定。例如钢材采购合同约定:“价格按《我的钢铁网》长沙到货当日上午萍钢HPB300高线6.5规格的网价上浮90 元/吨”,我们应考虑到星期六、星期天无网价,价格如何适用的问题。
3、付款时间节点模糊。在实践中,对价款支付方式通常会分阶段约定并附带条件,但是对于条件是否达成以及达成的标准容易产生分歧,从导致付款时间模糊。例如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内容完成30%后支付50%合同总价款,但对于30%的施工内容双方没有明确一个具体可操作的项目完成节点,导致付款时间不清晰。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符合要求是确认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的重要标志。
在该部分审查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包括:
1、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并设置了排他条款。几年后,甲公司与丙公司就同一事宜也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乙公司得知后,立即追究甲公司责任。甲公司查找第一份《居间合同》发现,原来双方根本没有就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导致违约。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履行期限的重要性。条款设计建议:本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到某年某月某日止。履行期限届满,双方若无异议,则期限自动顺延1年,即到某年某月某日止;双方若有异议,则应提前30天向对方提出,合同终止。顺延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乙方需要继续签约的,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续签合同的书面申请。”
2、没有约定履行方式。履行方式是送货还是自行提货这不仅涉及运输费用的承担,而且还将涉及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问题。
3、履行地点不完整。合同履行地,即债务人应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地点。很多企业在履行地点一栏中仅填入城市名称,合同履行地点不明也会容易引发争议,甚至会影响到法院诉讼的管辖问题。
七、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即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在修改该部分条款时,除了要考虑合同纠纷发生的可能从而进行条款设计之外,还需要注重一些细节。
在该部分审查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包括:
1、违约金金额不明确。例如某合同约定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为实际损失总额的30%,但现实中很多对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具体金额认定存在困难,不具有实操性。
2、违约责任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往往会约定发包人可以对承包人进行一定程度的罚款。《民法典》第四条约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发包方凌驾于民事主体另一方平等地位上的“罚款”,一直为业界诟病。故合同草拟应注意措辞,建议将“罚款”调整为“扣款”或“违约金”。
3、违约成本小于违约收益风险。违约金过低造成违约成本小于收益,当收益较大时,易产生违约人主动违约风险,具体违约金额应斟酌设置,也不宜过高,否则难获得司法支持。
4、缺乏兜底违约责任条款。条款设计建议: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具体损失以甲方清单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违约金、赔偿金、行政罚款、停工损失、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等)。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争议解决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有关内容包括仲裁或诉讼、检验或鉴定机构以及法律适用。
在该部分审查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包括:
1、项目所在地与主体住所地不一致。例如,甲公司在乙地有一个项目,但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甲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看似是维护了甲公司的权益,但实际上可能造成甲公司疲于奔波项目与公司两地以及和法院沟通不及时等不利情形。
2、未约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名称导致约定无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条款设计建议: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请××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上述条款中的××仲裁委员会应为准确唯一的仲裁委员会名称。
3、使用“可以”词汇。如果条款中表述的是“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应改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于合同中“可以”这一表述有表意不清之嫌,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尽量使用规范的语言。
九、部分条款拓展
(1)法律依据条款
合同根据不同的交易模式需写明不同的法律依据条款。在该部分审查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包括:
1.法律依据被废止。最常见的有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合同的法律依据。
2.法律法规名称错误。合同草拟时未核实法律法规名称,导致漏字、错字的情况较为常见。
(2)包装及运输条款
货物需要包装的,应明确包装的材质、规格,并注意审查是否有特殊的包装要求(如防潮、防震、标注、环保要求等);货物需要运输的,应明确运输方式、责任方及运费的负担等。
在该部分审查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包括:
1.货物包装约定不明。根据包装在货物流通过程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可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两大类。销售包装在标的条款有所提及的可不再赘述。为了保证货物能够安全的运达目的地,应当约定运输包装的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条款设计建议:应采用可重复利用和可降解的包装材料,对有毒、有害的包装材料乙方应自行回收处理;要求不损伤材料且在去除包装物后不会留有影响外观的污痕;乙方供给甲方的产品须采用结实的托架或包裹包装,并采取适当的防潮、防震措施;包装须适合长途运输及合理的多次搬动;包装费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之中,不再单独计取等。
2.运输(装卸)费用与责任约定不明确。运输及装卸费用的缺失将有可能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让某一方陷入被动;运输及装卸风险责任主体不明确,无法预防事故风险,必要时也可明确保险购买责任主体。条款设计建议:运输途中(包括装卸货过程中)如有损坏或丢失,由乙方按本合同负责免费修复、调换及补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单价中,不再单独计取。
(3)发票条款
合同应当明确甲方付款前乙方提供发票的义务,条款设计建议:甲方在付款前乙方必须先行提供符合国家及当地税务规定的增值税 发票(税率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不得因此拒绝履行合同项下相关义务。
契约是现代社会的基石,合同是契约的载体。合同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具体体现,在生产经营活动当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合同审查与修改是法律顾问事务中最为重要的工作内容,我们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一定要事先了解合同的签订目的再着手,同时,也要注意合同内容的前后一致性,对合同前后内容产生矛盾或冲突时的处理原则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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