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国家涉企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下发文件,进一步细化落实当前关于战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税收优惠政策,共涉及“六税”“两费”的十二项政策,还形成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下发文件,进一步细化落实当前关于战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税收优惠政策,共涉及“六税”“两费”的十二项政策,还形成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本文就上述政策公告以及指引解读中涉及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内容进行归纳梳理,以供诸相关企业参考。
01企业捐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企业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进行捐赠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2)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上述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企业向受赠人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针对本次疫情,进口物资除《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生活必需用品、食品类及饮用水、医疗类等外,新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受赠人除《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单位外,新增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包含在上述范围内。
对新增加的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可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企业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0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相关企业适用此项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03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对企业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04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注:对于第三、四类企业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05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注:此外,江苏地区的企业可在以下官方网址链接中,获取更详细的税收征收管理流程和操作指引,此文不再赘述:
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http://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0/2/11/art8350288078.html
2、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的办税服务提示:
http://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0/1/27/art8274287127.html
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优化纳税缴费服务的再次提示:
http://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0/1/31/art8274287188.html
4、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不见面”办税流程操作指引:
http://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0/2/6/art8506287569.html
税收优惠政策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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