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由于银行借款的难度较大,越来越多的创业企业选择引入外部投资者的方式进行融资。通常来说,选择引入外部投资者进行融资没有偿付利息的压力,然而对于创始人,可能面临控制权稀释的问题。本文将以京东为例,分析京东如何面对控制权稀释,为创业企业在引入外部投资者的过程中提供借鉴。
1、京东股权结构的设置
京东实施AB股结构,A股每股有1个投票权,B股每股有20个投票权。刘强东持有较多的B股和少部分A股,同时员工持股平台持有的都是B股,由刘强东掌握投票权。合计,刘强东的股票占比为18.80%,控制的投票权为83.70%。其他股东和管理层持有的都是A股,共持股比例为76.90%,投票权共为16.30%。通过这样的设计使得刘强东在持有少数股权的情况下,却持有大部分的投票权。
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同时,A股在任何时候均不可以转换为B股;B股可随时自由转换为A股;B股转让给非联属人士(联署即直系或其控制的实体)时,则自动转换成为A股;并且当刘强东不再担任京东董事兼CEO或其他特定情况时,其持所有B股将自动立即转换为等量的A股。通过一系列的设计,使得B股几乎成为只有刘强东本人才可以持有,填补可能存在的漏洞。
2、京东董事会的设置
京东的公司章程规定,只要刘强东是公司董事,则只在刘强东出席会议的情况下才可开董事会,否则不可开董事会。通过这样的设置,使得董事会召开的前提是刘强东必须出席会议,刘强东可以牢牢的掌控董事会。
3、AB股结构的法律分析
(1)对于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显然,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股份有限公司不可采用AB股形式。因此对于计划将来上市的公司,需要注意AB股设置取决于上市主体设立地的公司法以及上市地的证券法与上市规则。
以京东为例,上市主体设立在开曼,上市地美国,交易所纳斯纳克。则其AB股受制于开曼群岛公司法、美国证券法以及纳斯纳克上市规则归管。开曼公司法允许发行不同投票权普通股。美国证券法19C-4号规则准许不同投票权交易上市。纳斯达克交易所允许设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上市。因此,对于计划将上市的公司,在上市时需要选择可以设置AB股结构的上市地与注册地。
(2)对于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采用AB股的形式,无需将注册地选在海外。
因此对于创业企业,引入外部投资者可以说是主要的融资手段之一,如何运用好此种融资方式并降低其带来的风险将是各位创始人应当关注的重点。AB股的结构对于控制权稀释的问题,是个值得借鉴的模式,但是需要注意AB股结构设置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避免产生法律风险。
以京东为例-企业引入投资者过程中如何应对控制权稀释
作者:翰鸿律师来源:翰鸿律师

如今,由于银行借款的难度较大,越来越多的创业企业选择引入外部投资者的方式进行融资。通常来说,选择引入外部投资者进行融资没有偿付利息的压力,然而对于创始人,可能面临控制权稀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