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抗疫志愿者之工伤认定的有关法律问题

来源: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今年8月以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新疆肆虐发展,严重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前言
今年8月以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新疆肆虐发展,严重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面对反复延宕的新冠疫情,有许多奋战在一线的抗疫志愿者们不顾个人安危,以防控新冠病毒疫情传播为目的,保护着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生命财产。那么这些抗疫志愿者们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死亡时是否应当依法被认定为工伤从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笔者就此问题检索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浅析。
一、不同类型抗疫志愿者的工伤认定问题
实践中,抗疫志愿者一般可分为两类,即受单位指派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志愿者和自主报名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志愿者。志愿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死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因其分类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抗疫志愿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
按照不同类型的志愿者,分别区别如下:
1、第一类志愿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
疫情期间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派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志愿者,如由医院指派到前线进行志愿服务工作的医护人员、在疫情期间接受单位指派下沉到社区协助社区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接受用人单位指派进行后勤物资保障工作的人员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受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第二类志愿者:自主报名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
自主报名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志愿者如果是有工作单位且具备劳动者身份的,志愿者在抗疫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存在以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认定工伤须满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条件,如果抗疫志愿者是其自主报名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而不是受用人单位指派的,这类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期间受到伤害的,由于不满足工伤认定中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等基本条件,此种情形下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观点认为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据此,自主报名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时受伤的,虽然其不是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等受到伤害,但由于其提供的志愿服务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广大居民群众的利益,并且为了防止公共利益进一步遭受损失,其行为与抢险救灾行为性质类似,故不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是否出于工作原因,其志愿服务行为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视同工伤。
结合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相关案例中的裁判主旨,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二)抗疫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死亡的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的人社部函〔2020〕11号《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和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国发明电〔2020〕8号《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当中均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或对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笔者认为,自主报名参加志愿服务且具有劳动者身份的志愿者,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时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死亡的,即使不具备上述“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因其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也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在此期间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死亡的,也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二、不具有劳动者身份的志愿者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不具有劳动者身份的志愿者,例如退休人员、在校大学生或没有工作单位的社会人员,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中提到,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同时该通知明确了对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的具体政策,即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尚未建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虽然不具有劳动者身份的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尝试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从而对其权益进行保障。
三、工伤待遇外的其他救济方式
目前我国尚未发布与志愿者服务相关的法律,从国务院发布的《志愿服务条例》看,我国现行立法层面尚未将志愿服务与工伤待遇挂钩,对于志愿者的权益保障规定并不明确,如何确定志愿者受伤的赔偿责任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现实生活中有些志愿者因不具有劳动者身份等原因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寻求其它救济方式的程序也较为繁琐。
依据《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因此,志愿组织可以通过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方式,为志愿者提供保障从而降低志愿者的风险。自主报名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志愿者,也可以通过自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方式,在无法获得其他补偿或赔偿的情况下,通过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来保障自身权益。
四、笔者建议
(一)志愿者在自主报名参加志愿服务之前,应积极与单位沟通争取获得单位的支持。当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受到伤害的,要第一时间向单位报告,单位需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身份的志愿者应在参加志愿服务之前,如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应与志愿组织沟通由志愿组织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果是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可自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用以保障个人权益。
(三)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应全程注意自身安全,在守护他人健康的同时也要做好自我保护。
法条链接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
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4、《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2020]8号])第二条 切实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职业伤害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对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7、《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认真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尚未建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待遇的申报、认定和落实工作。加大精神奖励力度,对已落实伤亡抚恤补助政策的,原则上不再另行发放一次性物质奖励;对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的,要采取积极措施给予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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