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婚姻,才能收获幸福!
案情简介
邱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于1996年生育一子小邱,现年11岁。双方于1998年9月11日协议离婚,孩子由李某抚养。2005年双方在盘龙区人民法院调解,并达成双方婚生孩子小邱每年的单月随母亲生活,双月随父亲生活的协议。2007年5月22日邱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并由李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庭审中,李某也要求将孩子小邱变更由其抚养,并要求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要求抚养子女,但应考虑并尊重孩子意见。一审法院对小邱进行了询问,孩子已表示愿意跟母亲(李某)一起生活,孩子的意见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对原告的抚养诉求不予支持,孩子应由被告李某抚养为宜。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原、被告双方婚生孩子小邱自本判决生效后由被告李某负责监护抚养,由原告邱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50元。
宣判后,邱某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邱某与被上诉人李某为孩子小邱的监护权问题产生了纠纷。上诉人邱某上诉认为被上诉人李某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但未提供充分地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上诉人邱某的该上诉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考虑子女意见的规定,向小邱了解了相关情况后,并结合本案的其他事实,最终确定孩子由其母李某抚养,符合本案实情,因此,对上诉人邱某提出的孩子由其抚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孩子小邱由被上诉人李某抚养符合本案实情,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律师提示
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由一方进行抚养。在抚养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情况影响孩子的成长,本着对孩子健康成长的考虑,原夫妻双方都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
一、双方协商一致后,协议变更抚养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原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认为一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可以协议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双方对协议效力还存在疑问,可以对该变更协议进行公证。
二、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要求变更一方应提供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如一方有虐待行为,发现及时最好的方式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鉴定,其次可以请求对方的邻居、朋友出具对方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存在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如对方有拖欠债务的情况,可请求对方的债权人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涉及被债权人起诉可提供相应的判决书;如果对方经济困难,不利于继续抚养孩子,可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
四、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征求子女意见后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另一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的,可以变更抚养权。
大数据分析报告
对云南省内案由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的案件(1169件)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 案件上诉率接近9%。
2. 案件一般审理期限为31天至90天内,平均审理期限为61天。
3. 案件胜诉率较低。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五条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哪些情形下可变更孩子抚养权?
作者:杨美宏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婚姻,才能收获幸福! 案情简介 邱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于1996年生育一子小邱,现年11岁。双方于1998年9月11日协议离婚,孩子由李某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