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终出台

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文章摘要
国家质检总局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发布了《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该《办法》是依据2005年6月7日质检总局公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的。

国家质检总局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发布了《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该《办法》是依据2005年6月7日质检总局公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的。上述《规定》第26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接受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注册并实施保护。具体办法另外规定。”
早在2009年,法国干邑(Cognac)就已经成为第一个在中国获得保护的外国地理标志。此次《办法》的出台,总结了以往申请、审查、监管、保护的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外国地理标志在华获得保护的很多特殊性问题,使得各项程序更为规范并更具有可操作性。
在申请和受理方面:(1)国家质检总局更倾向于直接同外国地理标志的申请人进行联系,规定“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申请人可以指定其在华机构作为在华保护工作的联系人,也可商请原产国或地区驻华使馆工作人员作为在华保护工作的联系人”。律师事务所和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似乎被排除在外。(2)针对国外申请人的特点,在《规定》的基础上,对于申请的书面材料进行了细化,例如加入了对文件公证的要求,对原产国或地区地理标志主管机构相关的推荐文件、产地范围文件的要求等,同时也对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应包含的内容进行了细化。(3)新增规定了形式审查的期限为30个工作日。(4)国外地理标志的异议期为60日(国内地理标志为2个月),国外地理标志的异议主体可以是“国内外任何组织或个人”(国内地理标志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新增了异议申请的复审程序。
在技术审查与批准方面:规定了技术审查专家组由5人或7人组成,明确了审查结论分为通过、需要整改和不予通过三种。
在专用标志和监督管理方面:《办法》删除了《规定》中有关两年不使用专用标志即注销的规定。并首次确立了年度报告制度,每年三月底前,国外申请人须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当年的管理措施和上一年度实施情况报告。
在保护方面,明确了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检部门是受理举报投诉的主体,各级质检部门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主体。
目前中国对于地理标志保护尚处于“三轨制”阶段,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和农业部均有相关保护职能与实践。《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出台,体现了国家质检总局在部门规章层面上完善其法律依据的一种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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