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几年,申请劳动仲裁已不仅仅是普通劳动者的维权途径,越来越多的案件显示,因总经理或其他高管被公司单方解约而引发纠纷的几率极高,而且他们动辄要求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及高管职务,使公司陷于两难境地,头疼不已。但是,诸如总经理这类的特殊劳动者,能否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仍有其特殊性,我们通过一则真实案例,为您解析如下:
【本期案情】
李某为香港永久居民,并持有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2010年5月18日,入职甲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0年5月18日至2013年5月17日,职位为总经理。
2012年1月5日,甲公司以李某严重违纪为由,向其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李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损失。该案历经仲裁、一审和二审整个劳动争议解决的诉讼阶段。
法院审理:李某原从事的职务如法定代表人、董事、董事长及总经理均已经发生被解除并更换为他人,甲公司也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且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3年5月17日届满,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不再具备履行条件,故法院不予支持李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
同时法院认为,李某不存在严重违纪的行为及过错,因此确认甲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违法,甲公司应按李某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损失。
律师点评:本案具有特殊性,李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双重关系,一是聘任关系,二是劳动合同关系,二者并不冲突,但前者的存在与否对后者能否恢复履行将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董事会或股东会解聘高管职务,只要解聘程序合法即发生效力。
而劳动法领域的解雇,除要求解约程序合法外,用人单位还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具体的严重违纪事实和合法有效的处理依据,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的不利后果。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如果该高管职务具有唯一性,且公司已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解除聘任职务程序、已聘新任高管、及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话,那么即便在劳动法范畴中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原高管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求也基本上难以实现了。
HR应对
对于公司高管去与留引发的争议,HR应当一分为二的区分看待。
一是即便解除高管职务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发生效力,也不能当然认为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考察高管是否存在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事由及依据。
二是如果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很难被认定为合法,而高管又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比较可行的应对方案是收集证据,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解聘决议,新任高管的聘任决议,以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积极举证证明原高管的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高管职务另聘他人,原高管能否恢复劳动关系?
作者:邹的卢来源:极客法律

编者按: 近几年,申请劳动仲裁已不仅仅是普通劳动者的维权途径,越来越多的案件显示,因总经理或其他高管被公司单方解约而引发纠纷的几率极高,而且他们动辄要求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及高管职务,使公司陷于两难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