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已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规定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行使期限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承包人能否对工程进度款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却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定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废止)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之一从较为严苛的“工程竣工”逐渐放宽为“工程质量合格”,这一变化与建设工程实务中经常存在的“未经竣工验收即擅自使用”等情形相适应,更进一步保障了承包人的利益。但是,仍然未解决笔者所提出的问题,即承包人能否对工程进度款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司法实践
由于立法层面未对承包人能否对工程进度款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明确规定,笔者在对该问题进行案例检索后,受到一些启发。现选取其中两例进行分享。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10号(公报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建发公司对涉案工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建设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性质。建发公司基于受让债权取得此项权利。鉴于该项建设工程目前尚未全部竣工,《施工合同》因西岳山庄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而迟延履行,建发公司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从2005年10月10日解除合同时起算。此前建发公司已提起诉讼,故不应认定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已超过6个月。对于西岳山庄关于建发公司已超过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建发公司基于债权受让,在合同解除前已提起诉讼,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15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条件,除需满足上述三项要件,即第一,主体必须与发包人存在直接的施工合同关系;第二,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第三,工程不存在不宜折价、拍卖情形外,还应满足第四项条件,即已就全部工程完毕最终结算,确定了最终的工程价款数额。因此,本院认为,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对应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亦应满足上述四项条件。换言之,总承包人主张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系进行完毕最终结算后确定的工程款,仅对建设工程的进度款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应予以支持。”
三、案例评析
笔者认为,在上述(2007)民一终字第10号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支持对工程进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施工合同已经解除。案涉工程虽未竣工,但由于合同已解除,此时就该承包人施工的对应工程,已具备结算基础,工程进度款实际上可以被视为结算款,承包人就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当然能够优先受偿。而在(2019)京民终158号案例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支持承包人主张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因为在合同还要继续履行的前提下,工程款尚未进行最终结算,此时若支持承包人对工程进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将不利于工程价款的最终确定,会影响工程款债权的确定性。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明确载明:“分期施工、阶段付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主张阶段性工程价款而合同仍在继续履行的工程,应以最终竣工结算后所确定的工程总价款的应付款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态度与上述案例中审判实践的观点总体上保持了一致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要件为:发包人逾期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主体适格;工程质量合格;工程不存在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但是,优先受偿权成立≠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若承包人欲对工程进度款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该请求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还需全部工程进行最终结算,或双方已提前终止或解除施工合同,使得工程价款处于一个较为确定的状态。
承包人能否对工程进度款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作者:李田来源:树人律师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已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规定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行使期限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