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后悔药”

来源:江苏知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所谓合同中的“后悔药”,是指合同成立并生效后,使得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最终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 从法条分析可知,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4种情形。

所谓合同中的“后悔药”,是指合同成立并生效后,使得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最终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
从法条分析可知,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4种情形。
1、欺诈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对于合同相对人的欺诈来说,必须要有一方当事人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以欺诈一方明知某种真实情况为前提,既包括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的故意,也包括诱使对方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同时,还必须有一方当事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根据最高院的规定以及司法观点,欺诈行为包括: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及其他故意使相对方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最后,受欺诈方陷入错误认识以及作出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虽然有欺诈行为,但是受欺诈方在签订合同前已经知道了真实情况仍签订合同,则不存在陷入错误认识,因此也不存在错误的意思表示,受欺诈方不享有合同撤销权。
2、胁迫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也就是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3、显失公平(乘人之危)
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这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这一基本民法原则,而使另一方的利益严重受损的一种情形,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多因自己的过错,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九民纪要》规定撤销权应当由当事人行使。当事人未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依职权撤销合同。
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是否超过法定期间等事实的基础上,对合同是否可撤销作出判断,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
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却是可撤销事由,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
由此可知,撤销权可以在庭审中通过抗辩的方式行使。
撤销后的法律后果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撤销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撤销权人在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或者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则其撤销权消灭,当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销事由为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5、结语
法条中虽然赋予合同“后悔药”,但行权要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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