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红经济的发展,MCN机构逐渐被大众所知。MCN机构的全称为Multi-Channel Network,意思就是网红孵化中心,是专业培养和扶持网红达人的经纪公司或者机构。根据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21年MCN机构数量的增长率保持稳定,2022年MCN机构数量超40000家,2025年将超60000家。
MCN机构和网红经济如火如荼发展的同时,网红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纷争也经常登上热搜。比如,李子柒与微念公司之间的股权大战一直被人津津乐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案例中,以“主播”、“经纪”、“mcn”为关键字进行搜索可以发现,相关领域的裁判文书逐年呈现倍数增加,其中广东省案例数量稳居榜首,遥遥领先,湖南省、北京市、四川省、浙江省等网红经济愈加发达的城市或地区,纠纷数量也相对更多。在众多纠纷中,如何界定网红主播的身份性质、网红主播与MCN机构是否为劳动关系往往成为纠纷争议焦点,或成为主播答辩的重点。
相较于传统用工形式,网红主播与MCN机构之间有多种合作形式,包括直播带货、直播打赏、短视频宣传等,主播可以出镜演出、提供内容创作、提供才艺、电商销售等多种方式参与。因此,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合同常常是一种同时具备委托、行纪、居间、服务等多重属性的综合性合同。但也有一些MCN机构为了加大扶持力度,对主播采取保底/基本薪资+分红比例、扶持金+合作比例等合作分配模式,尤其是对于大多数还未走红的小主播而言,有保底薪资或扶持金更容易让主播在前期起步阶段有一定的收入保障。但该模式也进一步模糊了双方之间的合作方式,一旦有一方违约,也给违约金的计算和合作关系的法律定性带来更多难度。
通过对大量裁判文书的分析解读,不难发现,法院对于主播与MCN机构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尚未有明确和统一的裁判标准,案例之间也因为各自情况不同产生了不同的裁判结果。
01、法院认定MCN机构与主播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参考裁判文书:(2022)湘01民终1466号民事判决书
彭靖童与星驿动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核心是劳动的地点、内容、方式、过程以及在即便无工作但劳动关系仍存续的情况下,还需受到用人单位的约束,约束的方式既包括规章制度,也包括具体的管理行为,它与其他法律关系最核心区别就在此。经审查,首先在管理方式上,星驿动公司对彭靖童进行劳动管理。虽然彭靖童以个人注册账号的方式进行才艺直播活动,但依据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第三章第一条第3项的约定来看星驿动公司有权随时对彭靖童的直播等各类演艺活动进行平台、公会、开播、时长、小时、天数、标准等的各类安排,也有权对双方已经约定好的各类安排进行调整和变更。第二条第16项约定,彭靖童服从星驿动公司管理,遵守星驿动公司制定的具体管理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或其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活动。彭靖童工作期间在星驿动公司进行直播,同时约定每天直播演艺的有效小时不低于6小时,有效天数不低于26天。故上述约定可以看出星驿动公司对彭靖童的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直播时长都有要求并且彭靖童必须遵守星驿动公司的各项具体管理制度,星驿动公司对彭靖童实施了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其次,从收入分配上看,星驿动公司向彭靖童支付了劳动报酬。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约定收益分配方式为:彭靖童60%,除此之外的均归星驿动公司所有。彭靖童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取得或者预期取得的所有本合同第一章第一条相关的全部收益(包含星驿动公司不知情或无法控制的、彭靖童自行取得的或未经星驿动公司书面同意与第三方合作取得的本合同类似事务的收益),应当先进入星驿动公司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或者星驿动公司书面指定的账户,再由星驿动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安排规划后双方分配。从上述约定看,对于收入的总额以及应分配的收益的组成及多少,均由星驿动公司掌握和决定,星驿动公司也未能证实向彭靖童公示或进行协商。此外,双方虽在《艺人经纪合同》约定了30000元签约金,但彭靖童须在符合遵守合同各项约定并按星驿动公司规定进行满足时长和标准的直播的条件后方可取得该笔签约金。综上,彭靖童获取的报酬来源于星驿动公司。再次,从工作内容上看,彭靖童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系星驿动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星驿动公司的经营范围经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包括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网络音乐服务等。彭靖童工作内容是通过文艺表演引导客人进入直播间,星驿动公司在直播过程中获取相应的收入。且依据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第三章权利义务第一条第11项约定,在本合同期限内和本合同终止后,在本合同期限内、本合同期限内签订相关协议履行期间彭靖童从事本合同项下演艺事业所形成之所有作品之著作权等全部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星驿动公司。故可以认定彭靖童从事直播活动系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彭靖童与星驿动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对彭靖童主张确认其与星驿动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02、法院认定MCN机构与主播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参考裁判文书:(2022)苏02民终1236号民事判决书
劳动关系是一种具有紧密的人身和财产从属性的社会关系,劳动者出让劳动力的支配、使用权给用人单位,获得作为对价的劳动报酬,而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获得相应劳动力的支配、使用,双方存在劳动与报酬交换的合意,同时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命令、检查考核等劳动管理。本案中,判断谈倩与艺启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应从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和内容进行分析。就合同目的而言,艺启公司为谈倩提供直播的平台,谈倩按约进行直播,双方再根据谈倩获得的道具(礼物)结算收益并按比例分成,显然双方具有合作共赢的目的,而非仅仅谈倩为了艺启公司利益而付出劳务。从合同内容看,艺启公司并不指示谈倩具体工作内容,仅要求满足直播的一定有效时长,谈倩可自主决定直播内容、形式、场所以及直播时间,有较大自主空间。而且,谈倩也无需遵守艺启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谈倩与艺启公司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虽然双方合同中约定了保底收益,但艺启公司支付的款项实际来源于谈倩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获得的打赏,艺启公司仅是按照直播平台政策以及与谈倩之间约定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艺启公司从本质上无法掌控和决定谈倩的收入金额。故保底收益的约定应属于艺启公司给予直播合作伙伴的保障和激励费用,并不构成谈倩收入的主要来源,故艺启公司仅是向谈倩支付直播收入而非劳动报酬。即使艺启公司为谈倩缴纳了社保,在双方的合作模式并不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应进行实质判断。因双方签订的《签约独家艺人合同》和《艺启传媒线下工资结算附本》涵括了网络服务、演艺经纪、演出等多重内容,兼具经纪、演出、合作等多重法律关系,属于非典型合同关系,故应适用有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合同的有关规定,而非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因此,判断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关系,要综合考量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
确认标准之一在于主播是否接受了平台或MCN机构的劳动管理,也就是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属性之一 —劳动关系中的“人身依附性”,即:管理与被管理属性。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相关规定,判定实质劳动关系应考量“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在(2022)湘01民终1466号案件中,法院也是据此着重从“管理方式”上认定,MCN机构对主播实施了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
如果公司对主播进行了行政管理和工资支付,主播对公司具有人身隶属性与经济从属性的,即使签订的合同名为《经纪合同》,双方实质上仍是劳动关系。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启发:MCN机构在与主播合作过程中,不仅仅在合同签订上,要根据各自的变现盈利模式进行合同条款设计,也要在合作过程中注意不同模式主播的不同运营方式,避免过于严格的管理模式一刀切,导致MCN机构与主播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以至于在后续发生纠纷时,无法正确区分和认定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从而公司无法恰当维权。
MCN机构与主播之二三事:主播与MCN机构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作者:吴建茜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随着网红经济的发展,MCN机构逐渐被大众所知。MCN机构的全称为Multi-Channel Network,意思就是网红孵化中心,是专业培养和扶持网红达人的经纪公司或者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