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国内民办教育产业规模可观,历来受到投资机构重视,随着2016年中国教育立法改革更新,多项调整开始“松绑”民办教育机构的投资政策。本文主要对我国2016年前后历经多次审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其中与投资有关的条款变动进行要点归纳,并做分析解读,为意欲通过融资发展壮大的民办学校,以及有意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投资机构提供参考。
一、新增分类管理规定
增加分类管理的规定,允许民办学校自主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法人主体。这项修订,可以看到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2016年4月18日审议通过《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呼应,会议强调要建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制度,提高教育质量,会上审议的两部法规尚未检索到完整文本,随着《民促法》修正案生效时间的确定,作者相信作为分类管理具体实施规则的两部立法也将很快公布。
伴随着分类管理政策的确立,《民促法》修正案同时规定民办学校进行“法人登记”,相较于于2013年修订的《民促法》只是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享有法人财产权”,修正案确立了民办学校独立的法人主体地位。这意味着民办学校可以有更为明晰的产权归属和更多行为能力,在对外经营、对内管理方面更多的向现代公司体制看齐。对于投资人而言,以往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方式模糊、外部监管多不确定因素,资本进入之后的回报、退出都存在风险。此次分类管理的实施,为民办学校的法律属性、法律地位、法律管理划定了范围,营造了更为友好的投资政策环境。
二、收费及办学结余
首先,对两类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及标准做了分别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教育需求来制定,可能更多的去参照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以此同时也意味着非营利的民办学校将获得政府更多扶持;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利用市场机制灵活调节,意味着可以更多的利用社会资本,在创新教育产品,增加教育供给的同时回报投资人。
其次,对于办学收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同时删除了2013年《民促法》中“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条款。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的明确,其盈余分配终于有了可操作的规范,而不再是“合理回报”这样的语焉不详。在过往民办学校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过程中,因法律对“合理回报”缺少详细定义,经常出现学校管理人隐瞒办学收入,而投资人又无账可查的纠纷案例。此次分配规则的明晰,更有利于保障投资人投资办学的利益,促进民办学校与社会资本合作。
三、违规办学的处置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置,从2013年《民促法》“责令限期改正,可以补办审批手续”变为“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看到,立法对于违规办学的处置愈发严厉,这与过去市场上出现的一些专门骗取学生学费而并无实际办学、或者办学质量低劣的“空壳学校”不无关系。立法有意加强对民办学校市场的清理整顿,过去一些学校“先办学,后补票”的做法不再可取,除了被取缔、退费之外,还将面临高额罚款。故而投资者在物色民办学校之时,务必要请法律专业人员核实目标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存续、有效。
四、分类管理登记实施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中,确定修正案的实施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起,同时对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的去留问题做了说明“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新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后继续办学。”
较之2016年1月7日发布的《二次审议稿》规定“在本修正案施行后三年内根据本修正案作出调整”,《民促法》修正案取消三年过渡期的统一设置,改为授权授权各地按照法律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定于2017年9月1日实施正是为地方立法预留时间。地方政府有权依据当地的经济状况、民办学校发展规模等,制定补偿或者奖励的具体办法,确立重新分类登记的时限。在保障已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利益的同时,做到平稳过渡。
因而在新的《民促法》修正案实施之前,投资者应对配合其实施的地方立法规定保持关注,即时的调整投资策略与投资目标,方能抢占政策红利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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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看民办学校的投资政策变化
作者:吴皓来源:八谦律师事务所

引言 国内民办教育产业规模可观,历来受到投资机构重视,随着2016年中国教育立法改革更新,多项调整开始“松绑”民办教育机构的投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