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档综艺节目《我和我的经纪人》频上微博热搜,这档综艺是聚焦一家真实的经纪公司的职场真人秀。
说到经纪人,大多数人想必都不陌生,经纪人就像明星的影子,总是在幕后,却和明星息息相关。在许多人眼中,经纪人就是在外照顾明星,安排明星行程的贴身助理,而经纪公司往往在与明星出现纠纷的时候,才被公众熟知。他们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什么样子的呢?
说到明星、经纪人、经纪公司的关系,那我们就不得不说“演艺经纪合同”了。演艺经纪合同的签订主体一般为艺人与演艺经纪公司,属于无名合同。演艺经纪合同通常伴随了艺人的整个演艺生涯,而在这或长或短的生涯中,演艺经纪合同约定了艺人与演艺经纪公司之间的“相处规则”,可以想象,随着娱乐市场的不断扩大化、复杂化、精细化,这样的一份合同,必然不是可以用单一的法律性质加以概括的。演艺经纪合同因为合同目的的特殊性,可能包含了多种不同的属性,如委托、劳动、居间、行纪等等。
演艺经纪合同与委托合同、居间合同或行纪合同一样吗?
在演艺经纪公司的作用中,有一项重要的作用,就是为艺人承接各种各样的商演、影视作品演出等业务。影视公司或其他有雇佣艺人意向的公司在确定一个项目后,与艺人所属的演艺经纪公司进行沟通,演艺经纪公司会根据安排及艺人的意愿决定是否进行合作,获得的演艺报酬,由演艺经纪公司抽取一定比例作为公司的收益。在这一关系中,与委托合同、居间合同或行纪合同有些类似,但实际上有是有所区别的。
首先,演艺经纪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委托合同、居间合同或行纪合同,演艺经纪公司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用于艺人的宣传、策划等工作,不仅仅只是从中撮合的作用;且演艺经纪公司的成立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有一定的准入门槛。其次,演艺经纪合同也不同于一般的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的任意一方均有任意解除权,但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而演艺经纪合同因其特殊性,为了维护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合作的稳定,也防止恶意解除合同给各方带来巨大的损失,演艺经纪合同是否适用任意解除权是存在争议的。
在2013年窦骁与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演出经纪合同纠纷上诉案的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对演艺经纪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否适用的问题作出了阐释:“本案《合约》具有居间、代理、行纪的综合属性,属于演出经纪合同。此类合同既非代理性质亦非行纪性质,而是具有个类型相结合的综合性合同,因此不能依据合同法关于代理合同或行纪合同的规定由合同相对方单方行使解除权。为了体现合同自愿、公平以及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在该类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确定上应当主要遵循双方约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界定,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赋予当事人单方合同解除权。因为在演艺行业中,相关从业人员(即艺人)的价值与其自身知名度、影响力紧密相关,而作为该行业从业人员的经纪公司,在艺人的初期培养、宣传以及知名度的积累上必然付出商业代价,同时艺人是否能够达到市场的影响力,存在不确定性,由此经纪公司在艺人的培养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在艺人具有市场知名度后,经纪公司对其付出投入的收益将取决于旗下艺人在接受商业活动中的利润分配,故若允许艺人行使单方解除权,将使经纪公司在此类合同的履行中处于不对等的合同地位,而且也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同时会鼓励成名艺人为了追求高额收入而恶意解除合同,不利于演艺行业的整体运营秩序的建立,因此在演艺合同中单方解除权应当予以合理限制。”
演艺经纪合同性质复杂,而一个艺人的出道、成长也远非我们想的那么简单,这一切的背后,不管是演艺经纪公司的培训、策划、营销等一系列操作,还是艺人台前的努力付出,都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律师建议,不管是演艺经纪公司还是艺人,在签订演艺经纪合同时,都应当对合同解除的条件及违约责任进行审慎的考虑,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或不恰当导致双方破坏合作的信任基础,给各自的发展、前途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艺人与演艺经纪公司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后,双方会形成劳动关系吗?
艺人与演艺经纪公司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可能会有各种各样的名称,如委托协议、聘用协议等等。判断艺人与演艺经纪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必备要素,双方的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
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之间,存在地位的不对等性,劳动者需接受单位的管理。且劳动合同需要包含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多方面的内容要素,若艺人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包含了劳动合同必备的各要素,也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那么就该部分内容,笔者认为是可以适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大多数的演艺经纪合同中,艺人与演艺经纪公司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的关系,艺人自行承担五险一金,演艺经纪公司在安排演艺活动中也要考虑艺人自身意愿。当然,在现实中,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视乎双方的条件、优势等各方面因素的博弈,而在履行过程中,也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存在更为强势的一方。
艺人除了要和演艺经纪公司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外,从事演艺活动时,通常要与影视公司等雇佣单位签订如聘用合同等协议,在这类协议中,形成的是艺人提供劳务,获取劳务报酬的雇佣关系。
演艺经纪合同是艺人与演艺经纪公司合作的规则保障,但除了条款的约定外,合作双方的相互信任也是极其重要的因素。律师建议:在合同的协商过程中,注意合同的双方权利义务、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关键要素,约定合同变更的条件也可以避免在之后的发展中避免许多不必要的争执,合作双赢才是良性、持久的发展模式。
浅谈演艺经纪合同的法律性质
作者:雷雅妮 陈剑雄来源:智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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