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不履行赠与协议,受赠方能否要求其强制履行?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08年9月29日,王某从案外人刘某处以30.08万元的价格购买诉争房屋。

案情简介
2008年9月29日,王某从案外人刘某处以30.08万元的价格购买诉争房屋。2009年1月16日,王某向段某出具承诺书,约定:王某与段某两人自愿结合,恐防婚后家庭矛盾,王某在昆明某小区的房屋在两人正式办理了结婚手续后(即夫妻关系存续时),为两人共同所有及居住,不论在王某或是段某的有生之年,任何子女都不得侵占和居住,办理房产证时,段某作为共有人填入房产证之中,不会有第三人出现。2009年4月10日,王某与段某登记结婚。2018年段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2009年1月16日被王某告出具的《承诺书》合法有效。2、确认承诺书中载明的房屋为原被告共同共有。王某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依法撤销于2009年1月16日承诺的赠与原告一半产权的赠与协议。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终于尘埃落定。经再审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系确认合同有效引发的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陈述及查明事实,《承诺书》是被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约定。根据约定内容,被申请人(王某)自愿将其婚前购买的涉案房屋约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实质上是其自愿将该房屋的50%份额赠与申请人(段某),原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为赠与合同法律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赠与房屋既未向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申请人不是涉案房屋的共有人,同时亦未办理公证手续,故二审法院据此认定被申请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且所作判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段某)的再审申请,依法应予驳回。至此,段某不能成为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
律师提示
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了达到与另一方结婚或者家庭稳定的目的,会与另一方签订赠与协议或者类似于本案中的承诺书,本质上就是约定将其个人财产全部或部分给予另一方。
一、赠与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对于此类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约定。
二、能否要求赠与方强制履行?
不能。此类协议属于赠与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据以上法律规定,只要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赠与的财产权利未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可以拒绝赠与。
三、有没有例外情况?
有。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另外,若赠与协议经过公证,则可以要求赠与方强制履行赠与义务。赠与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时,赠与合同才真正生效。对于经过公证过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四、赠与协议签订后,赠与方依约履行了赠与,还能要回吗?
除受赠人有以下情况一般不能要回。赠与人可以要回的情况: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要回的情况: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法律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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