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有哪些法律责任

来源: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有哪些法律责任 ‍一、案例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相关分析 四、相关建议 一、案例 A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5年10月12日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为餐饮、房地产开发、对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有哪些法律责任
‍一、案例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相关分析
四、相关建议
一、案例
A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5年10月12日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为餐饮、房地产开发、对外投资等。2010年,A公司拟以募集设立的方式创设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子公司,用于经营餐饮业务。2010年4月7日,姜某与A公司签订《股份认购协议》及《股份认购单》,确认姜某出资149852元认购A公司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00股。
截至2018年4月姜某提起诉讼之时,A公司一直未设立约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故姜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向姜某退还股份认购金149852元并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从2010年4月7日起暂算至2018年4月9日)。
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A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股权认购款149852元,并承担自2010年4月7日至实际退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之利息。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被告公司原股东出具的收款收据、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私章的股权认购单,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公司系此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并收取了原告缴纳的股权认购款。
被告公司作为发起人,在公司设立失败时,应当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承担返还义务,并应承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公司退还股款149852元,并承担自2010年4月7日至实际退还之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之利息,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相关分析
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其直接影响到公司能不能成立,以及成立后公司的状况。因此,法律规定,发起人应对筹办公司设立事务而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定责任。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责任情形:
一、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法》第七十九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法》第八十三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二、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1. 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公司设立过程中,为筹备事宜所负的债务,以及公司章程及招股说明书、认股书的制作费,有关通知和公告的费用,雇用必要人员的工资、房屋的租赁费等,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其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发起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者几个人予以清偿(《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

  2. 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则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仍属认股人所有,应当返还给认股人。同时,由于认股人的股款是由银行保存,银行对其存款应当计算利息,该利息也应当归认股人所有。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应当对前述认股款及其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者几个人予以清偿(《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三、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应赔偿因自己的过失而使公司遭受的损失
    在公司的设立过程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将由成立以后的公司承受。发起人不尽职尽责,就有可能使将要成立的公司受到损害。如损害发生,则发起人应当承担责任。因此,法律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
    四、相关建议
    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需要关注自身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应当关注公司的所有筹办事务,包括签订发起人协议、制订公司章程、租赁办公场所、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招聘工作人员、申请公司名称预核准、准备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文件等,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还包括制作并公告招股说明书、与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委托验资机构验资等。若由于发起人的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未来可能会被要求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公司出资方面,发起人应当承担资本充实责任,按公司章程规定缴足出资,并及时监督其他发起人履行义务;若其他发起人最终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最后,若股份有限公司因故未能设立的,各发起人需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针对募集设立的公司,各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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