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猎场”版权纠纷一案终审胜诉

来源:TA娱乐法

文章摘要
TA团队代理的原告乐视公司诉被告东阳青雨版权纠纷一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东阳青雨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即乐视网胜诉并维持电视剧《猎场》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全网独播此剧。

TA团队代理的原告乐视公司诉被告东阳青雨版权纠纷一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东阳青雨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即乐视网胜诉并维持电视剧《猎场》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全网独播此剧。
案件简介
电视剧《猎场》由胡歌主演,由阳青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影视集团联合出品,是一部剧本经过四年打磨,首次聚焦商战猎头行业的国产电视剧,被评为2017年最值得期待的电视剧。
2015 年7月,东阳青雨公司与西藏乐视公司签订《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专有许可使用协议》。随后东阳青雨公司与西藏乐视公司在合同具体执行过程中产生分歧。
2016年3月21日,乐视公司向东阳青雨公司复函称其尚未交付正式上星播出节目介质、权利文件不符合验收标准,协议约定的余额支付条件尚未成就。
2016年4月21日,东阳青雨公司在违反双方协议及法律规定通知乐视公司解除的前提下,便向乐视公司发送《关于解除<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专有许可使用权>的通知》。乐视公司认为其为“恶意解约”,不同意放弃《猎场》的网络传播权,因此于2016年4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东阳青雨公司继续履行相关协议。
TA团队王军律师认为,双方签约时间位于《猎场》开拍前,乐视公司向青雨传媒支付的两笔授权费事实上为电视剧的拍摄制作提供了直接的资金支持。这种相当于为电视剧投资的行为有别于直接购买完成片版权的情形。青雨传媒在这样的合作关系中单方解约,对乐视公司的权益和期待利益构成巨大伤害。
案件历程
一审法院确认:案件经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协议并未解除,东阳青雨公司抗辩事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在双方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东阳青雨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乐视公司亦应根据东阳青雨公司的履行合同情况,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一审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东阳青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签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专有许可使用协议》。
被告提起上诉:随后被告东阳青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于2016年10月10日受理。2017年1月16日,王军律师、王立岩律师代理西藏乐视公司参加了二审庭审。
终审判决:终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认定,东阳青雨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诚实信用是立身之本
尊重契约为共赢之道
在此次与乐视公司的版权纠纷前,东阳青雨也曾向湖南卫视发函,声称单方面解除许可协议,令影视业界哗然。
为此,湖南卫视与乐视公司对外发布联合声明:“诚实信用原则是企业立身之本,尊重契约精神更是合作共赢之道。”
双方联合呼吁:“影视行业从业者应谨守行业自律,坚决抵制扰乱市场秩序、唯利是图的不良风气,共同维护影视行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猎场》版权纠纷已经成为全行业关注的事件,目前影视行业内部已经对该事件进行各种形式的研讨,呼吁制片方尊重契约精神,该案影响着影视行业对契约精神的理解,并促进行业更加自律。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