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3年4月,王女士准备买房子,几经考察,最后被城西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销售广告所吸引。广告上显示,在该公司计划开发的住宅区内,将建设一个中心超豪华游泳池以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王女士感到在相同的价位下,特别看中这个小区内的超豪华游泳池,于是,便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合同预付了房款。可是等交房时,超豪华游泳池却没有踪影,而是在相同的位置上建造了车库。为此,王女士非常气愤,感觉到自己受骗上当,便找到开发商讨说法,要求退回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却说超豪华游泳池并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一部分,销售广告不能代替书面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拒绝承担责任。王女士一气之下,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裁定楼盘宣传广告一般属于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如“让房价回到五年前”、“依水而居”、“水景社区”、“全生态情景居住”、“帝王享受”、“星级服务”等词汇,大多属于开发商夸张性宣传所需的文字,目的是为了引起注意,制造气氛,并没有明确的目标,这种广告仅仅构成了要约邀请,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
因此,在现实的购房活动中,智仁律师提醒购房者注意以下几点:
1、楼盘广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属于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购房者要看清楚楼盘广告,不要被广告上的语言文字所迷惑上当受骗。
2、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要仔细核实合同中的条款与广告上的内容是否有不符之处,如果不符,购房者应当要求开发商将广告承诺写入购房合同中,这样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若开发商将来不能兑现,可以根据购房合同中的约定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对购房者自己想要了解的信息,比如房屋使用年限、小区规划、停车位使用、面积测量报告等等,可以自列清单,要求开发商履行告知义务。
房地产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作者:裘宇清来源:智仁律师

案例:2013年4月,王女士准备买房子,几经考察,最后被城西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销售广告所吸引。广告上显示,在该公司计划开发的住宅区内,将建设一个中心超豪华游泳池以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