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如何证明制定的规章制度已经依法向劳动者公示告知?

来源: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才可以作为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才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那么用人单位如何证明制定的规章制度已经依法向劳动者公示告知?
规章制度风险管理系列中的规章制度,本人均是从该制度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方面考量,进行风险建议和意见。故而,对于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需要向劳动者公示告知的。若一个规章制度制定出来,但并没有向劳动者告知,劳动者在不知道有该规章制度的前提下,该制度并不能对劳动者起到约束的作用。若用人单位依据该规章制度来对劳动者作出处理,也存在规章制度无效而得不到采纳的法律后果。
公示告知的目的也就是必须明确地让劳动者知道用人单位制定了该规章制度。若该制度的制定已经通过民主程序,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一旦公示后,可以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且可以被裁判机关采用。由此可见,公示告知程序是用人单位实施规章制度的必经程序,也是确立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途径。
当然,实践中,也有不少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都会询问一下法务人员或是顾问律师的意见。从裁判文书网的案例来看,多数用人单位意识到公示告知的重要性,但如何公示告知才能符合法律上的有效公示,或者是如何留存公示告知的证据,以便后期证实过已经公示告知,用人单位仍存在一定的疑问。
规章制度的公示告知方式有很多种,本人结合实践中的公示告知方式,推荐几种用人单位都可以采用的且能够留存相应证据的方式:
1.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经过民主协商程序,所以,在规章制度定稿后实施前,用人单位可以召开会议,对用人单位将要实施该规章制度进行充分说明,并让参会的全体劳动者进行签字确认。
2.用人单位亦可组织劳动者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培训学习,并在学习后组织劳动者进行考试,便于加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内容的理解,关键是这样可以留存公示告知的实质性证据。
3.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较多的,可以采取印刷成册。有的用人单位也将其规章制度融入到《员工手册》中,发放给劳动者。并由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已经收到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用人单位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当然,也有部分用人单位觉得上述几种方式较为繁琐,而直接采用公告的方式加以公示告知。但是这种方式并不能完全证明员工已经对规章制度知晓。而且按照法律规定,一般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无法公示告知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公告方式。这种公示告知方式后期若产生纠纷,对用人单的举证极为不利。通常来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公示告知,但一定要做到能够证明及留存了已经公示或直接告知劳动者的证据。
也不建议用人单位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则视为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若后期用人单位想要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则并不是只需要经过民主协商就可以解决的。而是需要按照涉及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进行,需要与每一位劳动者协商确定后才能进行修改,极大地增加了用人单位修改规章制度的难度。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已经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付出了人力、财力、物力,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过民主程序,最后的程序也就是需要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告知。不能仅仅因为未公示告知而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实施而不知情,进而不能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该规章制度确认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最终致使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以期达到对用工关系管理的目的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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